(二)组织拟定全县国土资源发展规划和战略,开展国土资源经济形势分析,提出全县国土资源供需总量平衡的政策建议;参与全县宏观经济运行、区域协调、城乡统筹和可持续发展的研究,拟定涉及国土资源的调控政策和措施;编制并组织实施国土规划,制定组织实施全县国土资源领域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和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政策措施。
(三)承担优化配置国土资源的责任。牵头组织编制和实施县级土地、矿产综合性规划及专项规划,制定土地利用、矿产勘查等年度计划,并监督检查规划、计划执行情况。
(四)负责规范国土资源权属管理。依法保护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等自然资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组织承办和调处重大土地、矿产权属纠纷;负责土地确权登记;承担各类土地登记资料的收集、整理、共享和汇交管理,提供社会查询服务。
(五)承担全县耕地保护的责任。组织实施基本农田保护,监督落实占用耕地补偿制度;指导和组织落实未利用土地开发、土地整理、土地复垦和耕地开发工作;组织实施土地用途管制、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征用;承担报国务院、省政府审批的各类用地的审核、报批工作。
(六)组织土地资源调查、项目勘测、地籍调查、土地统计和动态监测;负责全县地籍调查、登记和土地分等定级工作;承办由县人民政府颁发土地证书的土地登记工作。
(七)承担土地资源节约集约利用的责任。完善并组织实施土地开发利用标准,监督管理土地开发和节约集约利用;组织实施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作价出资、政府收回、转让等土地供应,定期调整更新及公布基准地价;会同农业部门监督管理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执行并监督落实国家国有土地划拨用地目录、禁止和限制供地目录;承担应由县级审批的改制企业的国有土地资产处置工作。
(八)承担规范国土资源市场秩序的责任。监测全县土地市场和建设用地利用情况,监管地价;规范和监管矿业权市场,组织对矿业权人勘查、开采活动进行监督管理;规范和监管国土资源相关社会中介组织和中介行为,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九)负责地质勘查行业和矿产资源储量管理。组织编制地质勘查规划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依法对本辖区内的勘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负责县市矿产资源保护、开发、利用的监督管理;组织开展矿产资源利用调查、矿山储量动态管理、压覆矿产资源管理和矿产资源利用调查、依法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负责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管理数据的统计工作。
(十)负责矿产资源开发和地质环境管理工作。组织编制矿产资源开发规划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负责全县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地质遗迹保护规划;组织开展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十一)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指导应急处置,制定并组织实施重大地质灾害等国土资源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十二)依法组织土地、矿产资源专项收入的征管,配合有关部门拟定收益分配制度,配合有关部门指导、监督全县土地整理复垦开发资金的收取和使用;参与管理土地、矿产等资源性资产,负责国土资源有关资资金、基金的预算和财务、资产管理与监督。
(十三)组织制定、实施全县国土资源科技发展和人才培养规划和计划;负责国土资源科技项目的审查和推荐工作;开展土地和矿产资源保护和管理方面的对外合作与交流工作;组织实施国土资源信息化和信息资料的公共服务。
(十四)承担法律法规赋予的其他权利和义务,承办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