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遂宁市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实施细则全文

2022/07/16174 作者:佚名
导读: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全市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项目新建、扩建和改建管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细则所称农村公路是指纳入农村公路规划,并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修建的县道、乡道、村道及其附属设施,包括桥梁、隧道。 第三条 农村公路建设遵循“政府主导、分级负责、安全至上、确保质量、生态环保、因地制宜”原则。 第四条 各县(市、区)政府、市直园区管委会是本辖区内农村公路建设管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全市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项目新建、扩建和改建管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细则所称农村公路是指纳入农村公路规划,并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修建的县道、乡道、村道及其附属设施,包括桥梁、隧道。

第三条 农村公路建设遵循“政府主导、分级负责、安全至上、确保质量、生态环保、因地制宜”原则。

第四条 各县(市、区)政府、市直园区管委会是本辖区内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农村公路前期规划、建设所需经费,经费应随着农村公路里程的增加逐步增加。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统筹全市农村公路发展规划编制工作,加强对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工作的指导、监督和考核。

各县(市、区)、市直园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编制本辖区内农村公路发展规划,组织实施农村公路建设工作。

第五条 农村公路建设实行项目法人制、招投标制、建设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项目业主应具备相应的技术管理能力。无技术管理能力的项目业主鼓励采用代建制模式建设农村公路。

第六条 各县(市、区)、市直园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采取定期检查、随机抽查、全覆盖检查、专项检查、交叉检查等多种方式,对所属辖区内农村公路建设项目进行监督检查,并及时通报检查结果。

第七条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年度计划、补助政策、招标投标、施工管理、质量监督、资金使用、工程验收等信息应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八条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按照规模、功能、技术复杂程度等因素,分为重要农村公路项目和一般农村公路项目。

重要农村公路项目是指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项目:

(一)四级(双车道)及以上县乡道项目。

(二)大桥、特大桥或跨规划四级及以上航道的桥梁及包含上述类型桥梁的农村公路项目。

(三)长隧道、特长隧道及包含上述类型隧道的农村公路项目。

其他项目为一般农村公路项目。

第二章 规划管理

第九条 农村公路建设规划应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等,同时应综合考虑“路、站、运”一体化,与国道、省道及其他交通运输方式的发展规划有机衔接。

第十条 农村公路建设规划应彰显行业特色文化,提升公路行业软实力。坚持用公路文化核心价值体系引领公路事业科学发展,打造“用心的公路建设、精心的公路养护、尽心的公路服务”公路文化品牌,充分体现“交通 产业、扶贫、新村、旅游、基层治理”六位一体公路新发展理念。

第十一条 农村公路规划实行项目库管理。各县(市、区)政府、市直园区管委会应建立农村公路前期工作机制,落实专门机构和前期工作经费,确保每年12月底前完成次年拟组织实施项目的设计工作。

纳入项目库的村道公路项目视同已立项。

第十二条 全市农村公路建设规划推行统筹指导、多规融合、提级规划。其中,县道及重点农村公路项目(农环线、美丽乡村旅游路、产业环线等)建设规划及其项目库由市交通运输局统筹各县(市、区)、市直园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编制,经各县(市、区)政府、市直园区管委会审定后,报市政府批准。

乡道、村道建设规划及其项目库由市交通运输局指导各县(市、区)、市直园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协助乡镇政府编制,报各县(市、区)政府、市直园区管委会批准。

第三章 资金管理

第十三条 各县(市、区)政府、市直园区管委会应加快建立以政府公共财政投入为主、多渠道筹措为辅的资金保障机制。

除上级补助资金及其他合法渠道筹集到的资金外,各地应积极探索利用农村公路冠名、路域资源开发、涉农资金整合、企业团体或个人捐助等多种方式筹集资金用于农村公路建设。

第十四条 各县(市、区)、市直园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加强农村公路建设资金的使用监管,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规范资金拨付程序,强化审计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第十五条 农村公路建设不得强制向单位或个人集资,不得增加农村负担和损害农民利益。

第四章 设计与审批

第十六条 农村公路建设应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公路功能需求和自然地理条件等实际情况,合理确定技术标准。

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及“四好农村路”建设标准的规定,全市新(改)建农村公路项目设计不得低于以下建设标准:

(一)县道公路不低于三级公路标准,路面宽度不低于6.5米,应采用沥青混凝土路面;

(二)乡道公路不低于四级公路标准,路面宽度不低于5.5米,宜采用沥青混凝土路面;

(三)村道公路不低于四级公路标准,路面宽度不低于4.5米,应采用水泥混凝土路面,具备条件的可采用沥青混凝土路面。

对交通量小,受地形、地质等条件限制的村道公路,可参照执行《小交通量农村公路工程技术标准》。同一项目可根据现场实际情况并经技术论证后,分段采用不同技术标准或不同路面类型,分段距离应符合有关技术规范。

第十七条 农村公路项目设计工作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重要农村公路项目应分为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两个阶段进行;一般农村公路项目可结合实际,直接采用施工图设计,并可以多个项目一并进行。

第十八条 农村公路设计应加强耕地特别是永久性基本农田、生态环境和文物古迹等的保护。设计要尊重自然、宜保持民俗,尽量避让不良工程地质路段,满足等级公路指标和公路防灾能力要求。

县城、场镇过境路段应结合城市规划合理选择路线,新(改)建农村公路路线原则上应做到“近城而不进城”。

第十九条 农村公路设计应注重与周边自然、人文景观相协调,按照“乔、灌、草结合”和“适地适树、宜花宜草”原则,做到乡花、乡草、乡树与公路自然融合。有条件的地方应结合乡村旅游、交通运输服务需求,配套实施观景台、休息区、停车区、服务站等服务设施。

第二十条 新(改)建县道、乡道公路设计鼓励应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道路边沟、路缘石、挡墙应全面采用混凝土模板浇筑,鼓励有条件的采用滑模摊铺、小型构件集中预制等先进工艺。

第二十一条 农村公路设计应全面落实安全防护设施“三同时”(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制度,按照相关标准设计安全防护设施。其中,新建波形梁防撞护栏统一采用绿色涂装,涂装必须采用工厂化加工;农村公路交叉口严格开展“六个一工程”建设,即一套指路标志标牌、一块公路信息牌(碑)、一个通视区(一块凸面镜)、一组道口标注桩、一组警示减速标线和一处小品小景,具体按照《四川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开展农村公路交叉路口“六个一工程”建设的通知》(川交函〔2018〕660号)执行。

第二十二条 农村公路建设实行统筹管理、分级审批制度。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审批:(一)除交通运输厅负责审批的四级(双车道)及以上技术标准县乡道项目初步设计或施工图设计文件;(二)大桥、特大桥或跨规划四级及以上航道的桥梁及包含上述类型桥梁的农村公路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

各县(市、区)、市直园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审批一般农村公路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批文件应于3个工作日内报市交通运输局备案。未执行本细则的,由市交通运输局督导各县(市、区)、市直园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重新组织开展设计工作。

纳入省级规划或专项建设方案,且拟申请部省补助的四级(双车道)及以上技术标准县乡道项目初步设计或一阶段施工设计文件,以及大桥、特大桥或跨规划四级及以上航道的桥梁及包含上述类型桥梁的农村公路项目初步设计文件的审批按照《四川省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第二十三条 农村公路项目设计审批应网上办理。市交通运输局及各县(市、区)、市直园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主动引导建设单位通过“四川政务服务网”进行网上申请,并通过“四川省交通运输网上审批服务平台”进行网上审批,实现营商环境全面优化提升。

第五章 施工管理

第二十四条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符合法定招标条件的,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组织招投标。其中,符合《遂宁市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中标候选人随机评定实施细则》(遂发改发〔2020〕140号文)的项目,应采用随机评定的办法确定中标人,其余项目应采用遂宁市公路工程计算机评标系统进行电子招投标。

重要农村公路项目应单独招标,一般农村公路项目可多个项目合并或打捆招标。

第二十五条 农村公路建设应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施工。

在保证工程质量的条件下,可由当地群众参与建设技术难度较低的分部工程和附属设施。鼓励施工单位在劳务用工中优先聘用当地群众。

第二十六条 农村公路项目施工许可由各县(市、区)、市直园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批准,应严格审查农村公路项目开工条件,并通过网上办理施工许可。

第二十七条 农村公路建设实行工程监理制度,鼓励实施社会化监理。

重要农村公路项目监理应由具备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实施。一般农村公路项目鼓励打捆后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实施。建设规模较小、技术难度较低的村道公路建设项目可由各县(市、区)、市直园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进行监管。

第二十八条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应执行“七公开”制度,施工现场设立施工公告牌。公告牌应公示该工程的路线名称、起止点桩号、项目法人、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名称和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现场监理负责人、开工时间、竣工时间及质量举报电话等内容,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九条 农村公路项目建设从业单位实行信用评价管理制度。各县(市、区)、市直园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按照《遂宁市农村公路建设从业单位信用评价管理办法》(遂交综〔2020〕113号文)开展信用评价工作,对严重失信的从业单位实行“黑名单”管理。

第六章 质量管理

第三十条 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管理坚持“政府主导、企业主责、社会参与、群众监督”原则。

第三十一条 农村公路建设应建立健全县级质量监督体系,质量监督经费由本级保障。

重要农村公路项目质量监督工作由市交通运输局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可确定为市、县联合监督。

一般农村公路项目质量监督工作由各县(市、区)、市直园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第三方机构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二条 农村公路建设工程实行质量责任终身制。项目业主、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应明确相应的项目负责人和质量负责人,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在工程合理使用年限内承担相应的质量责任。

第七章 工程验收

第三十三条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完工后,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验收。一般农村公路项目实行交工、竣工合并验收,重要农村公路项目按交工验收、竣工验收两个阶段进行。

第三十四条 重要农村公路交工验收由项目业主组织实施,竣工验收由市交通运输局组织实施。一般农村公路项目由各县(市、区)、市直园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规定的竣工验收程序组织实施。

农村公路的验收工作应邀请项目所在地公安(交警)、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管理养护等部门(单位)参加。

第三十五条 农村公路新(改)建项目应验收合格后方可开放交通,并移交管理养护单位。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其他未尽事宜按照《四川省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由市交通运输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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