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遂宁市政府投资非经营性工程集中代建实施办法简介

2022/07/16150 作者:佚名
导读: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投资非经营性工程项目管理,提高投资效益,实现“投资、质量、安全、工期”控制目标,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四川省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实行代建管理的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遂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本级和三园区使用财政性资金、国债资金、国外政府贷款、其他各类上级资金或通过自筹、银行贷款等投资建设的限额以上非经营性工程项目。 市本级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投资非经营性工程项目管理,提高投资效益,实现“投资、质量、安全、工期”控制目标,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四川省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实行代建管理的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遂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本级和三园区使用财政性资金、国债资金、国外政府贷款、其他各类上级资金或通过自筹、银行贷款等投资建设的限额以上非经营性工程项目。

市本级纳入代建项目的限额为必须依法招标投标的待建项目;三园区纳入代建项目的限额为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及以上的待建项目,分三年全部纳入,其中1000万元及以上的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纳入,500万元—1000万元的第二年纳入,200万元—500万元的第三年纳入。

第三条 水利、交通、农业、林业等项目因专业性较强,暂不纳入集中代建范畴。

涉及国家安全、保密、应急、政企合作等工程项目,由项目业主单位报请市政府决定是否实行集中代建。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项目业主单位,是指项目使用单位或项目管理单位。项目使用单位包括市级党政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实行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市级三园区、遂宁发展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等。项目管理单位包括市政公用、城市园林绿化等城市市政基础设施管理部门。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非经营性工程项目,是指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各类新建(改建、扩建)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和其它构筑物,以及与之配套的装饰、管道、线路、设备安装等。

第二章 建设管理

第六条 遂宁市政府投资非经营性工程集中代建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代建中心)为遂宁市人民政府授权实施政府投资非经营性工程集中代建管理的部门,代表项目业主单位负责代建工程项目(特殊项目除外)建设过程中的管理和组织实施工作。

市代建中心设在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第七条 市政府成立政府投资非经营性工程集中代建管理协调领导小组,负责安排项目推进计划,协调解决项目建设资金、征地拆迁、管线搬迁等制约因素,保障项目顺利实施。协调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常务副市长任组长,分管住建的副市长任副组长,各相关单位为成员,办公室设在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第八条 政府投资非经营性工程集中代建项目实施程序:

(一)市政府审批代建项目;

(二)项目业主单位向市代建中心移交建设开工必备资料;

(三)签订代建协议;

(四)市代建中心组织实施代建工程;

(五)市代建中心组织竣工验收;

(六)市代建中心报送工程审计、结算;

(七)市代建中心向项目业主单位移交工程。

第九条 项目业主单位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组织完成项目筹划及项目建议书编制、项目报批和立项审批;负责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办理。

(二)负责土地使用权的报批;配合相关部门作好涉及项目的土地征用、房屋征收、补偿安置、管(杆)线搬迁、构筑物搬迁、障碍物搬迁等以及与之相联系的信访维稳等工作。

(三)配合市代建中心实施项目地勘、设计招标、方案设计、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以及初步设计和施工图审查等工作。

(四)负责落实项目建设资金。

(五)参与项目的分部分项验收、综合初步验收、竣工验收以及项目建设中的相关协调工作;负责接收移交的档案资料和固定资产。

第十条 市代建中心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组织完成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环境评估报告等的编制、报批;负责组织完成项目地勘、设计招标、方案设计、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组织完成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的审查。

(二)按照基本建设程序,组织实施土建、装饰、安装、设备采购、材料供应、工程监理等招标工作,负责合同签订,完善相关工程报建手续。

(三)负责代建工程项目资金的核拨审查,按财政评审价严格控制工程造价;负责对项目质量进行监督管理,确保项目符合设计要求;负责对项目建设进度进行监督,确保项目按期交付使用;负责项目的单项交工验收和项目的初步验收,并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程序组织竣工验收。

(四)负责建设项目各项资料的收集、整理、保管工作,及时向住建、规划、审计、档案等部门提供建设项目的有关资料。

(五)负责办理工程结算、竣工财务决算和资产移交。

(六)负责协调与代建项目有关单位的关系。

第十一条 项目业主单位须与市代建中心签订代建协议书。在项目业主单位未完成征地拆迁、杆管线搬迁或建设资金渠道未明确的情况下,市代建中心不予签订代建协议。

第十二条 代建协议签订后,市代建中心要严格执行国家基本建设程序,遵守有关投资项目管理规定。代建项目的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和主要材料、设备的采购依法实行招投标,应纳入政府集中采购的,在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进行集中采购。

第十三条 在项目施工过程中,因国家规范、技术标准、水文、地质条件变化及不可抗力自然因素等引起的变更,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市发改、财政、住建、国土、规划、环保、审计、监察、国资、公安、园区等有关部门根据国家、省、市关于基本建设管理的相关规定,各自依法履行相关职责并参与监督管理。

第三章 建设资金的管理及补贴奖励办法

第十五条 项目业主单位负责拟定代建工程项目建设资金筹集方案并报财政部门审核。财政部门根据筹资方案和项目业主单位与市代建中心签订的协议组织建设资金。

代建工程项目建设资金由财政统一监督管理,实行财政集中支付。工程项目建设资金以及“三通一平”、水电气杂费(上户费、配套费、变压器安装费等)、建设规费、清单编制费、工程监理费、建设单位检测费等与工程建设项目配套有关的其它费用,经市代建中心根据工程进度严格审核后在网上申报,由财政据实支付给相关单位

第十六条 市代建中心项目建设期的管理费用,按《财政部关于印发<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的通知》(财建〔2002〕394号)的规定进行计提和使用。

第十七条 政府集中代建实行工程建设资金节约补贴及奖励政策。政府集中代建工程项目建设资金管理办法以及工程建设资金节约补贴、奖励政策另行制定。

第十八条 项目建设资金实行专款、专户、专用,并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监督。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项目建设因管理不善等原因造成超项目预算、质量低劣等问题的,由建设主管部门予以通报批评;造成严重损失或恶劣影响的,由相关部门予以问责;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挪用截留建设资金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由相关部门追究纪律和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二年,各县(区)参照此规定制定代建办法。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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