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遂宁市政府采购监管工作实施细则简介

2022/07/16120 作者:佚名
导读: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采购行为,维护政府采购当事人合法权益,解决政府采购活动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省政府《关于创新政府采购机制加强政府采购监管工作的意见》(川府发〔2014〕63号)等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采购行为,维护政府采购当事人合法权益,解决政府采购活动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省政府《关于创新政府采购机制加强政府采购监管工作的意见》(川府发〔2014〕63号)等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财政性资金,包括财政预算内资金、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非税收入资金、国内外政府性贷款、需要财政性资金偿还的单位自筹资金、财政贴息贷款、与财政性资金相配套的单位自筹资金等。

第四条 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支持地方经济发展。

政府采购应当引入竞争机制,不受地区、部门、行业限制和人为干扰,以实现公共利益最大化、强化财政预算约束、减少采购环节,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工作目标。

第五条 财政部门要结合实际,创新政府采购监管工作机制,扩大政府采购范围,将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项目纳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不断推进和完善服务项目政府采购工作。

第二章 政府采购管理体制

第六条 按照决策、执行、监督相互分离又相互协调的原则,以法律、法规、规章和省政府规范性文件、政府部门(单位)“三定”规定为依据,确定政府采购监管工作各相关部门(单位)职责和关系。

财政部门依法履行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其他有关部门依法履行与政府采购活动有关的监督管理职责。

第七条 财政部门拟定政府集中采购目录、政府采购限额标准和公开招标数额标准,并依法履行其他相关职责。

(一)负责管理评审专家库、供应商信息库;

(二)负责审核政府采购预算;

(三)核准政府采购方式;

(四)监督管理政府采购活动;

(五)负责政府采购信息化建设;

(六)负责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

(七)应依法履行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审计部门对政府采购进行审计监督。

第九条 监察部门对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国家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实施监察。

第十条 建立采购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加强沟通和协调,加强对政府采购的监督管理。联席会议由财政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召集审计、监察、市场监管等部门以及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参加,通报政府采购工作情况,研究重大事项并处理重大争议。

重大争议是指采购文件重大异议、定标重大争议和其他复杂投诉争议等。

第三章 政府采购当事人

第十一条 交易中心要以提供公益性的政府优质服务为核心,主要履行为政府采购活动提供场所、设施、信息和现场服务管理职责,负责按规定对现场秩序实施管理。

第十二条 交易中心根据采购人的委托办理采购事宜,履行以下职责:

(一)执行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参与本级政府采购相关规定的制定;

(二)按照规定组织实施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项目的采购并参与验收;

(三)对进入政府集中采购平台的采购项目实施效益评估;

(四)受理并协调对政府采购项目的询问与质疑答复,协助投诉处理工作。

第十三条 社会代理机构在采购人的委托范围内办理政府采购事宜。进入本市行政区域的政府采购社会代理机构,通过公开招标方式,每2年确定1次,采购人委托社会代理机构采购的,需在招标确定的社会代理机构库中,以抽签方式确定。

第十四条 交易中心和社会代理机构要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办理代理采购业务。

第十五条 采购人是指依法进行政府采购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采购人的法定代表人是本单位政府采购的第一责任人。

采购人应当建立政府采购管理内部制度,指定采购专责人员,协助政府采购第一责任人组织本单位政府采购事务以及实施本单位的分散采购、自行采购,提出政府采购决策建议,负责本单位采购项目的申报审核、内部控制、备案验收、采购监督等事宜。

第十六条 供应商应当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规定的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的条件。供应商不得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评标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竞争性谈判小组的组成人员、询价小组的组成人员行贿或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成交)。

第十七条 财政部门是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的管理部门,负责建立统一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对评审专家进行监督管理。

参与政府采购项目评审的专家应当从专家库中抽取。因行业或技能等特殊要求,专家库中无符合条件的,可聘请相关行业具有专业知识或技能的专家进行项目评审。

第四章 政府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

第十八条 政府采购方式主要有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和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公开招标应作为政府采购的主要采购方式。

第十九条 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政府集中采购目录范围内和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相关法规要求的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实施政府采购。

第二十条 除集中采购目录以外,政府采购预算在规定限额以上的货物类、服务类、工程类项目均属政府采购范畴,实行分散采购。达到公开招标限额标准的要实行公开招标。

第二十一条 政府采购货物类、服务类、工程类项目预算达到政府确定的公开招标限额标准以上的,必须公开招标。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采购方式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财政部门批准。

第二十二条 网上竞价适用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内的通用项目和部分专用项目。实行网上竞价的货物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和《遂宁市市级政府采购网上竞价管理暂行办法》实施采购。

(一)通过审核的采购人有采购需求时,在网上竞价系统上提交采购信息,交易中心1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审核合格的采购信息将及时在网上发布。

(二)供应商获得采购信息后,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报价,可在报价截止日期前多次报价,报价截止时系统自动关闭,不再接受新的报价,系统自动确认供应商的最后一次报价为最终报价。

第二十三条 分散采购、自行采购可以由采购人自行组织采购。分散采购和自行采购不是随意采购行为,应做到规范有序,分散而不松散。坚决纠正将分散采购、自行采购变成不受约束的随意购买行为。

(一)分散采购、自行采购主要采购方式为竞争性谈判和询价采购,特殊情况可采用单一来源采购。适用范围、采购操作流程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二)分散采购、自行采购的信息应通过政府采购网或第三方媒体进行发布,遵循公开透明、公平公正、高效廉洁的原则。

(三)采购人不具备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招标能力的,应当委托社会代理机构采购。采购人委托社会代理机构采购的,应当与其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书,明确具体委托事宜。招标机构应按财政部门批复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四)具备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招标能力的采购人,按财政部门批复,根据招标方案自行选择采购方式并制作招标文件,在单位监察机构的监督下,可组成评审小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规定的程序和方法,依法自行组织采购。

(五)分散采购、自行采购所需的评审专家,原则上应按规定到政府采购专家库中随机抽取。采购人要建立内部监督机制,采购招标过程中的采购行为、程序要做到公开透明,要做好采购记录、保存采购档案。

第二十四条 编制招标文件应当增加价格因素在政府采购评审中的权重,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一)与项目等级不相适应的资质要求,含有倾向、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供应商等有违反公平竞争的规格标准或者技术条款;

(二)标明特定的供应商或者产品,指定品牌或者原产地,要求制造商对某个项目特定授权;

(三)根据某个企业或者品牌的产品说明书或者技术指标编制采购需求参数;

(四)将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业绩经验、经营网点、现场踏勘等条件作为合格供应商资质条款;

(五)其他歧视性、排他性等不合理条款;

(六)财政部门审核后的招标文件经采购人、招标机构签字盖章确认后报由财政部门备案。已备案招标文件未经财政部门同意,不得擅自修改文件内容。

第二十五条 招标文件不需要澄清或者修改的,采购人通过政府集中采购平台确认招标文件的时间为招标文件确认时间。

招标文件需澄清或修改的,澄清或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最终发布澄清或修改公告的时间为招标文件确认时间。

第二十六条 评审委员会由评审专家组成,按《四川省政府采购评审工作规程》(川财采〔2012〕54号)相关规定执行,评审专家由财政部门通过随机方式从专家库中选取。

采购人授权评审委员会确定中标供应商的,采购人可以派代表参加评审委员会,采购人代表在评审委员会中所占比例不得超过三分之一。

参与评标的采购人代表与评审专家实行物理隔离评审。

评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严格遵守评标规则,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评审办法和标准,公正地进行评审和履行职责。

第二十七条 评审委员会应当就投标文件中的资格证明等内容对投标供应商进行资格性审查,审查不合格的,认定其投标无效。

第二十八条 评审委员会依据招标文件规定,对投标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对招标文件作出响应的情况进行符合性核查。经评审委员会认定,投标文件未作实质性响应的,为无效投标。

第二十九条 要逐步推行远程异地评标。

第三十条 采购人实行分散采购和自行采购应当按照以下方法确定中标供应商:

(一)自定法。采购人组织定标委员会,由定标委员会在候选中标供应商中确定中标供应商。

(二)抽签法。候选中标供应商产生后,由采购人组织随机抽取中标供应商。

(三)竞价法。由采购人组织候选中标供应商进行二次竞价,最终报价最低的为中标供应商。

采购项目的定标方法应当在招标文件中予以明确。

第三十一条 招标机构应当在评标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将评标报告送采购人。

采购人应当在收到评标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按照评标报告中推荐的中标候选供应商顺序确定中标供应商;也可以事先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供应商。

采购人自行组织招标的,应当在评标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确定中标供应商。

第三十二条 招标机构应当在发出中标通知书之前,将中标结果通过四川政府采购网和遂宁市公共资源交易网进行公示,涉及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的内容除外。预公示时间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

第三十三条 中标供应商放弃中标资格的,或者中标供应商的中标资格被依法确认无效的,应当重新组织采购。

因情况紧急,重新组织采购不能满足采购人要求的,经财政部门核实,采购人可以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定标方法,依次从候选中标供应商中确定替补中标供应商。

第三十四条 集中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政府采购项目合同应当报送财政部门备案。签订补充协议或者解除合同的,应当在签订补充协议或者解除合同之日起10日内办理备案变更手续。

第三十五条 采购人应当组成验收小组对采购项目进行验收。验收小组成员应当具备与采购项目相关的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采购人无相关专业技术人员的,可以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以及其他第三方参加验收。

因验收产生的费用由组织者承担,交易中心参与验收的,其费用由交易中心承担。

财政部门应加强对政府采购项目验收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六条 合同实质性条款包括采购标的、规格型号、采购金额、采购数量、质量标准、履约时间和地点等,实质性内容不得违背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用采购项目履约验收来保障采购质量,强化采购代理机构参与,引入非中标(成交)供应商、实际使用人和受益者、社会媒体等社会力量对履约验收工作的监督。

第三十七条 要强化采购预算编制,严禁不编制政府采购预算,以无政府采购预算而规避政府采购的行为。用采购预算控制采购价格,全面推进政府采购资金国库集中支付,积极推广政府采购货款公务卡支付方式。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八条 财政部门要采用联合检查、专项检查和定期抽查等形式,定期对政府采购合同、价格、质量和效率进行检查,重点检查实际成交价与市场平均价差异较大的情况。要加大对规避政府采购、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恶意串通、违规评审、无正当理由拒绝签订采购合同、无正当理由拒绝履约等行为的监督检查力度,并依法严肃处理。

(一)有关政府采购法律、法规、政策的执行情况;

(二)政府采购项目及资金预算、采购实施计划、采购程序和采购合同的执行情况;

(三)交易中心的政府集中采购机构设置和运行情况;

(四)政府采购项目、采购标准、采购结果以及其他政府采购信息公告情况;

(五)政府采购从业人员执业资格情况;

(六)采购档案的建立和采购文件保存情况;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三十九条 财政部门要对分散采购、自行采购按照与集中采购同等要求实施监管。要强化采购预算执行,对未纳入年初预算的采购项目一律不予审批。

第四十条 财政部门要会同审计、监察部门,对交易中心政府采购活动进行年度考核评审。

(一)交易中心执行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情况,有无违法违纪行为;

(二)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的执行情况;

(三)交易中心建立和健全政府采购内部管理制度情况;

(四)交易中心对政府采购投标保证金等的管理情况;

(五)交易中心政府采购从业人员的职业素质、专业技能和廉洁自律情况;

(六)采购价格、资金节约情况;

(七)交易中心对质疑的处理情况;

(八)交易中心的服务质量情况。

第四十一条 审计部门要加强对政府采购执行情况特别是采购量大的单位、违法违纪行为多发易发领域、民生工程采购项目的审计监督。

第四十二条 监察部门要加大对政府采购领域违法违纪行为的问责查处力度。

第四十三条 要建立涵盖各方政府采购当事人的政府采购绩效评价监督机制。

第四十四条 要加大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力度。除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外,应及时将采购人及经办人、政府采购预算或者采购最高限价、采购产品需求及配置、中标(成交)供应商、中标(成交)产品和价格、政府采购履约验收情况等政府采购信息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公众监督。对进入交易中心的采购项目,交易中心协助财政部门进行管理。

交易中心要建立政府采购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对已完成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价格以及经济性、公平性、效率和效益等进行分析评价,提出改进意见。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细则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 本细则有效期自2015年3月1日起至2020年2月29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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