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确保大沙河水库工程移民安置工作顺利进行,避免重复建设和资金浪费,根据《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国务院令第471号)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在贵州省水利水电勘测设计研究院2008年调查确定的大沙河水库工程淹没影响区和工程占地范围内,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新(改、扩)建永久性建筑物及农用生产设施;严禁安排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禁止栽种多年生经济林木。
二、该区域内正在新(改、扩)建的项目,必须立即停止,否则一律按违章建筑处理。
三、该区域内除按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出生、婚嫁、军人复员转业退伍等)新增人口外,其他任何人不得迁入水库淹没影响区和工程占地区,否则,在其拆迁时国家不予负责搬迁安置和移民补偿。
四、阳溪镇人民政府要加大宣传力度,引导库区群众正确处理好眼前和长远利益、个人利益和集体利益的关系,积极支持配合搞好大沙河水库建设。
五、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特此通告
二OO八年十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