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工作部门:
为认真落实地质灾害防治措施,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汛期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紧急通知》(黔府发电[2004]104号)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现就切实加强汛期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紧急通知如下,请严格遵照执行。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二、各司其职,认真落实防治地质灾害各项措施
县国土资源部门要切实履行对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的职责;乡(镇)国土资源所要在乡(镇)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在存在地质灾害隐患点的地区(点),积极指导该地区(点)人民群众建立群测群防体系,同时要利用检查、巡查、调查等时机,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对防灾责任人、群众义务监测员和受地质灾害威胁群众进行识灾、报灾、避灾等相关知识培训,努力提高群防群测体系的防灾水平。
县煤炭、乡镇企业等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矿山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监督,对矿山开采导致的地质灾害,要督促该矿山企业进行治理;矿山企业法人代表是矿山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责任人,要积极组织力量对矿山存在的地质灾害隐患加强监测,对危险性大、确实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要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灾害发生,避免人员伤亡。
县交通部门要组织力量加强对已建和在建公路沿线的巡查,发现地质灾害隐患及时采取措施排除,保障交通畅通和安全。
县计划、公安、民政、水利、气象等部门要积极配合做好项目安排、资金筹措、灾民搬迁、气象预报、河水情况通报、秩序维护等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工作。
县建设部门要配合国土资源部门加强对相关建设项目的检查,督促项目业主和施工单位认真落实防灾工程措施,在重要工程设施附近施工前,应对工程可能引起的危害设施安全的地质灾害进行评估。
各企事业单位、工矿、机关、学校等应对各在建或存在地质灾害隐患的建筑物、设施、场地等进行防灾部署,落实防灾措施,要组织开展地质灾害险情巡查、排查、检查,一旦发生险情应及时组织力量,筹集资金对隐患点采取措施,排除险情,确保人员和财产安全。
各级各有关部门、重要工程业主单位在汛期必须设立地质灾害值班电话,明确值班人员,完善值班制度,做到责任到人,发生地质灾害要按照规定及时报告和处置,增强突发地质灾害时的应急反应能力。
三、依法严肃查处人为引发地质灾害的行为
县国土资源部门要认真贯彻国务院《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切实履行职责,加强监督管理,对人为引发地质灾害不予治理,造成人民生命财产损失的违法行为依法严肃查处。因工作措施不到位,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也要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二OO四年六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