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项目中建房户宅基地的选址,应尽量占用非耕地,选址时由国土、建设部门到现场勘丈,核准面积及四至界畔,经乡(镇)人民政府签署意见后,报县国土局按程序审批,在规定面积内的宅基地,国土部门只收取办证工本费5元,不得收取其它费用;财政部门免收耕地占用费;水电部门免收水土保持补偿费;建设部门对移民新村的规划设计,要积极配合,并免收设计费;水利、电力、交通等部门要积极协调解决人畜饮水。通电、通路的问题;税务部门免征建筑安装营业税;公安部门要积极办理户口迁移手续;教育主管部门要优先安排移民点教学设施的建设,保证移民搬迁户子女就近入学。
五、本工程修建的住房及附属用房原则上归迁入农户所有,如迁入农户今后因特殊情况需变卖的,必须由所在村组提供证明,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查,送县发展计划局审批备案,方可进行买卖。
二OO四年一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