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农村居民建房申请条件
县城规划区内农村居民使用集体土地建房必须严格审批把关,原则上实行统一规划、配套建设,建筑楼层按照四楼加坡屋顶且房屋总高度不超过15米的标准建设。在不违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镇规划的前提下,符合以下建房条件的农村居民,可申请使用县城规划区用于集中安置的农村集体土地修建自用房:
1.现有人均住房面积不足20平方米,且不能满足家庭生产生活需要的。
2.现有住房破旧并经村民组、村(社区)、所在地人民政府调查认定有安全隐患且无其他房屋居住的或原宅基地不能利用的,在相关部门收回宅基地使用证后可以申请新宅基地建房。新房屋建成后必须自行拆除原房屋。
二、农民建房审批程序
1.农户提出建房申请。
2.由申请人所在村民组和村(社区)按照本细则相关规定对申请人是否符合审批条件进行初审并签署意见。
3.由所在地人民政府严格进行审查把关并签署意见后向县人民政府提出书面会审申请。
4.由县人民政府召集国土、住房和城乡建设等单位进行集体会审。会审实行每季度一次,具体会审时间由所在地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向县人民政府申请确定。
5.由参与会审的单位联合将拟审批农户名单及相关情况向社会公示7天,并负责受理、调查和处理群众举报,接受群众监督。
6.公示期满后无异议的,由县国土、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依法及时予以办理相关手续。
三、农民新(拆)建住房建设审批程序
县城规划区内农村居民建房,以村(社区)或村民组为单位,实行统一规划用地,有条件的可以实施多个村(社区)或村民组统一规划用地。具体选址应按《县城建设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合理布局。农村居民建房必须遵守以下建设程序:
1.公示期满后无异议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申请人持此证到县国土资源局办理用地手续。
2.建房农户必须聘请有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房屋图纸设计,且同一安置点要采取同样的外观设计(具体外观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确定),如有控规必须按控规设计外观,图纸设计可以不进行地勘。设计图纸必须报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进行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审查通过后方可出具施工图纸。
3.申请人持审查通过的设计图纸、用地手续、《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4.县城规划区内的农村居民建房必须聘请有资质的施工单位进行施工。承建单位必须在规定的范围内承揽农村居民建房建设工程并签订承建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责任,对房屋建设质量、安全负责,同时办理危险作业人员意外伤害保险。施工单位必须遵守有关施工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并严格按图施工,确保房屋质量。
5.申请人持上述资料先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质监站办理质量监督手续,然后到施管站办理《开工许可通知》。
6.农村居民建房的建筑材料及构配件可以不进行试验检测,但必须使用合格建筑材料和构配件,提供供货方质量保证书及合格证。
7.房屋修建完工后,由施工单位提供竣工验收资料交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组织竣工验收。
8.涉及办理建房手续中应缴纳的劳保统筹金、安全保证金、配套费予以免收。
四、农民申请改建住房的程序要求
1.除按照道府发〔2008〕19号文件要求审批通过的农村居民建房户不重新按照道府发〔2010〕18号文件要求进行建房条件审查外,其他申请改建的农户应按照道府发〔2010〕18号文件要求进行审查。
2.对符合条件的改建户应自行邀请具有资质的单位对房屋进行专业鉴定,并提供真实有效的原住房的质量安全资料数据后方可进入办证程序。
五、相关要求
1.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对县城规划区内依法审批的农民建房进行监管。
2.县城规划区内的农村居民建房,凡未依法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未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整改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限期改正并处建设工程造价5%以上10%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整改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依法予以强制拆除。
3.采取隐瞒、欺骗等手段取得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批准书》、《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集体土地使用证》等,一律视为无效。
4.各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在受理农民建房申请时,应做到公正、公开、透明,如发现徇私舞弊、以权谋私等行为,将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及责任人的责任。
5.乡(镇)规划区内、村庄规划区内和规划区外的农村居民建房,凡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并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的,予以强制拆除。
6.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对本辖区农村居民建房进行监管。
7.各乡(镇)规划区和建制镇所在地农村居民建房适用本办法。
五、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