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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真自治县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工作措施

2022/07/16132 作者:佚名
导读:(一) 加强组织领导 县人民政府已调整组成县环保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统筹与协调专项整治行动的重大问题,落实专项行动经费,确保环保专项整治行动取得实效。 (二) 强化部门联动,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 县环保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切实履行职责,密切配合,县环境保护部门要统一做好同其他成员单位的联合办案工作,凡涉及其他部门处理权限的案件,环保部门要在查清违法事实后商有关部门提出整治意见,各级各

(一) 加强组织领导

县人民政府已调整组成县环保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统筹与协调专项整治行动的重大问题,落实专项行动经费,确保环保专项整治行动取得实效。

(二) 强化部门联动,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

县环保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切实履行职责,密切配合,县环境保护部门要统一做好同其他成员单位的联合办案工作,凡涉及其他部门处理权限的案件,环保部门要在查清违法事实后商有关部门提出整治意见,各级各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不得推诿扯皮。

1.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面清理2005年以来全县所有的建设项目,对未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投入生产使用的要依法按程序责令停产或使用,在建的要立即停建,限期补办环保有关手续,并予以处罚,经审批后方能复产或复建。在项目审批、验收过程中要严把环保审批关,对未通过环保“三同时”验收擅自投入生产或使用,或建成后环保设施运行不正常、污染物超标排放的,一律停产治理,新建项目未依法领取排污许可证的企业不准排污。

严厉查处死灰复燃的“十五小”和“新五小”,出现一起,取缔一起。对违法转让淘汰设备的,要按照有关法规予以处罚,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对企业排污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对超标排污的企业,尚未造成严重污染的,可依法按程序责令限期治理。对造成严重污染事故,以及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企业,一律停产治理。对于在2005年清理整顿行动中已受到查处、现仍有超标排污行为的企业,一律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上限予以处罚,并责令停产治理,未经省市环保局验收,不得恢复生产使用。对废弃的医疗废物和危险化学品未做无害化处置的单位和个人,一律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2.发改部门:负责清理违法违规建设项目,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发展规划、不符合环境排放控制标准等要求擅自开工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提出停止建设、限期整改、取消立项等。新建项目未经环境影响评价的不得备案、核准和审批。

3.经贸部门:负责监督检查应淘汰的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并依法提请县人民政府予以淘汰、取缔、关闭。

4.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执行政府对违法排污企业下达的取缔、关闭决定,依法注销或吊销营业执照。

5.建设和城管部门:要将环境影响评价作为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前置审批程序,对于未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手续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一律不予办理施工许可和房产手续。

6.文化、环保、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把好文化娱乐场所审批、选址和登记关,对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的,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不得颁发文化经营许可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得颁发营业执照。

7.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管,督促企业完善安全生产条件,防止或减少因安全生产事故引发的环境污染。

8.监察部门:负责对相关职能部门及其公务员履行环保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察,对违反环保法律法规和贵州省纪委、监察厅《关于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党纪政纪处分的暂行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

9.司法行政部门:负责配合环保部门做好环保法制的宣传与教育活动,将环保专项整治行动纳入“五五”普法内容,并为群众维护环境权益的行为提供必要的法律援助。

(三)广泛宣传,营造氛围

县环保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已开通12369环保举报投诉热线电话,及时受理并认真解决群众投诉的环境违法行为。县文体广播电视部门要积极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效应,积极配合相关部门跟踪报道对违法排污案件的查处,对情节严重的予以曝光,营造专项整治行动的声势,在全社会形成自觉保护环境的良好氛围。

(四)严格报告制度,加强信息通报

在开展环保专项整治行动期间,县环保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要每周一次向市环保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上报工作进展情况,遇有重要情况和紧急情况随时上报,重点环境污染问题和查处的典型案件要及时上报,不得虚报瞒报。

(五)建立与完善长效工作机制

认真落实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针对我县存在的突出结构性污染问题,制定调整产业结构、推进清洁生产和循环经济的计划和措施,分年度实施,从源头遏制环境污染。建立与完善公众监督机制和环境保护行政责任追究制度,认真检查落实情况,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健康。

*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造价通立场,除来源是“造价通”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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