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郧西县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暂行办法简介

2022/07/1681 作者:佚名
导读: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县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监督管理,确保商品房预售资金用于相关工程建设,维护商品房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范房地产交易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县行政区域内申请预售许可的商品房、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其预售资金的收存、支出、使用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县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监督管理,确保商品房预售资金用于相关工程建设,维护商品房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范房地产交易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县行政区域内申请预售许可的商品房、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其预售资金的收存、支出、使用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商品房预售资金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其开发的商品房在办理房地产初始登记前出售,由购房人按商品房预售合同约定支付的预购房款(包括定金、保证金、首付款和预售商品房抵押贷款等)。

商品房预售资金分重点监管资金和一般监管资金。重点监管资金额度为监管项目建安造价。预售资金与重点监管资金额度的差额部分为一般监管资金。

第四条 本县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遵循专款专户、专款专存、专款专用的原则。

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期限,自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之日起,至该项目完成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并达到购房人可单方办理转移登记之日止。

第五条 县房地产管理局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的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贯彻实施和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预售资金监管协议

第六条 预售人在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应该选择本县商业银行机构申请开立经人民银行审查批准的商品房预售资金专用账户(下称“监管账户”),并同设立监管账户的银行机构(下称“监管银行”)和县房地产管理局签订《郧西县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书》(一式三份),明确三方的权利、责任和义务。

一个项目只能设立一个预售资金专用账户。

第七条 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当事人的名称、地址;

(二)监管项目的名称、坐落;

(三)监管账户名称、账号;

(四)监管项目范围;

(五)监管项目预售资金的重点监管资金额度;

(六)重点监管资金使用计划;

(七)违约责任;

(八)争议解决方式。

第八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郧西县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书》时,应当向县房地产管理局提供以下资料:

(一)国有土地使用证;

(二)项目规划许可证、红线图;

(三)施工许可证;

(四)项目工程重点监管资金使用计划;

(五)其它资料。

第九条 县房地产管理局根据湖北省(或郧西县)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公布的十堰市(或郧西县)住宅工程造价指标,按照项目规划许可证、红线图批准的建筑面积,确定监管项目建安造价。

第十条 县房地产管理局在颁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时,应在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上载明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银行和账户等信息。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建立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信息公示制度,将预售资金监管银行和监管账户等信息在其销售场所予以公示,接受社会监督,答复购房人的咨询。

第三章 预售资金管理使用

第十一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直接收存房价款。购房人应按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时间,凭商品房预售资金缴款通知书,将房价款直接存入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

监管银行按缴款通知书收取预售资金并向购房人出具缴款凭证。购房人凭监管银行出具的缴款凭证,向房地产开发企业换领交款票据。

第十二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根据项目施工进度编制重点监管资金使用计划。重点监管资金使用计划应按照结构封顶、竣工验收、完成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并达到购房人可单方办理转移登记的条件等三个环节设置资金使用节点,并合理确定每个节点的用款额度。其中:结构封顶节点用款额度不得超过已预售房屋应收存重点监管资金总额的65%;竣工验收节点用款额度不得超过已预售房屋应收存重点监管资金总额的90%;完成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并达到购房人可单方办理转移登记条件节点时解除监管,并注销预售资金监管账户。

房地产开发企业可在完成相应节点前根据项目形象进度分期支取重点监管资金,一般不得超过该节点用款额度。

第十三条 开发企业申请使用重点监管资金,应填写《商品房预售重点监管资金拨付申请表》,根据相应节点向县房地产管理局提交施工、监理单位签字的工程形象进度记录表或《竣工备案证》、商品房权属证明书等相关证明材料。符合使用条件的,县房地产管理局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监管银行办理拨付手续;不符合使用条件的,县房地产管理局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开发企业并说明不予办理理由。

第十四条 进入监管账户的预售资金数额大于该项目已预售房屋应收存重点监管资金额度时,开发企业可直接向监管银行申请使用一般预售资金,优先用于该项目工程建设。

第十五条 监管银行应建立商品房预售资金收缴、支出台账。开发企业应在每月10日前将上月非重点监管资金使用情况、建设工程完成的形象进度和银行出具的预售资金收缴、支出对账单报县房地产管理局备案。

第十六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有以下行为,由县房地产管理局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期间不得申请使用预售资金:

(一)未按规定使用商品房预售资金;

(二)未按规定将房价款存入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导致工程停工的;

(四)预售项目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

(五)以收取其他款项为名变相逃避监管的。

情节严重或拒不改正的,由县房地产管理局关闭监管项目网上签约系统,并按照建设部《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房地产开发企业违规使用商品房预售资金的,均有权向县房地产管理局举报投诉,县房地产管理局应当及时调查处理。

第四章 监管账户结算及注销

第十八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完成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并达到购房人可单方办理转移登记的条件后,应当持监管项目的商品房权属证明书等资料向县房地产管理局申请解除资金监管。符合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持县房地产管理局出具的相关证明文件向监管银行申请解除资金监管,监管银行3个工作日内与开发企业办理结算手续,注销其监管账户。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开发企业提供虚假申报材料开设监管账户,骗取预售资金,或擅自截留、挪用预售资金的,或不将预售房款直接存入所设定的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的,一经查实,县房地产管理局依照相关规定给予处罚。县房地产管理局、人民银行分别将其行为记入企业的信用档案和银行的征信系统。

第二十条 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监理机构提供虚假的施工进度证明,造成开发企业因提前、超额支取商品房预售资金而影响工程未能按期竣工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监管银行擅自、超前、超额拨付商品房预售资金、挪用监管资金的,导致工程无法竣工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追回款项,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不得再进行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

第二十二条 县房地产管理局工作人员在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予以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县房地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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