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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尔多斯市城乡规划编制任务管理规定简介

2022/07/16120 作者:佚名
导读: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编制任务管理,规范规划编制行为,提高规划编制水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城乡规划编制任务的委托和承接活动,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城乡规划编制,是指各类城乡规划的具体编制工作,包括城镇体系规划、城市(镇)总体规划、分区规划、详细规划、各项专业规划、苏木乡镇及嘎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编制任务管理,规范规划编制行为,提高规划编制水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城乡规划编制任务的委托和承接活动,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城乡规划编制,是指各类城乡规划的具体编制工作,包括城镇体系规划、城市(镇)总体规划、分区规划、详细规划、各项专业规划、苏木乡镇及嘎查村庄规划和各类开发区、园区规划编制。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城乡规划编制任务委托、承接活动的协调,具体负责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和中心城市规划区内各项规划编制任务委托、承接活动的管理;旗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乡规划编制任务委托、承接活动的协调和管理。

城乡规划编制任务的委托、承接活动接受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

第五条 城乡规划由法律、法规规定的机关负责组织编制。城市(镇)规划区以外的开发区、园区规划由开发区、园区管理委员会组织编制。城市(镇)规划区内的开发区、园区规划要纳入城市(镇)总体规划。

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或其主管部门(下称规划委托单位)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规划设计单位(下称规划编制单位)承担城乡规划的具体编制任务。

第六条 城乡规划编制任务的委托通过对规划方案或编制单位的评选择优确定编制单位(下称评选制)。修建性详细规划及修建性详细规划阶段城市设计可参照建设部《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实行招投标。

第七条 评选制分为规划设计方案征集评选和规划编制单位函约评选两种方式,两种方式均由规划委托单位就具体规划设计任务同时向多家有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发出邀请或通过媒体向社会发布公告,规划设计方案征集评选是指规划设计单位按照规划任务书要求编制报送规划设计方案,规划委托单位通过对各方案的评审确定选用方案及规划编制单位;规划编制单位函约评选是指规划设计单位按照邀请或公告要求制定承诺函报送规划委托单位,规划委托单位通过对各规划设计单位及承诺函的评审择优确定规划编制单位。

第八条 规划设计方案征集或规划编制单位函约,可采用定向邀请或公开征集两种形式。当采用定向邀请形式时,邀请单位不少于3家;采用公开征集形式时,可通过媒体事先发布征集信息,委托单位对报名的规划设计单位进行初选,入选单位开展方案编制工作或按要求回函承诺,入选单位不少于3家。

第九条 遇下列情况,经同级人民政府同意,规划委托单位可直接选择确定规划编制单位:

(一)属于已委托规划的延伸编制任务。

(二)可直接邀请到国家规划设计大师或国际知名规划设计师主持编制的项目。

(三)规划任务紧急,编制周期受限或满足要求的受邀请单位少于3家。

第十条 规划设计方案征集,委托方应当制定规范的规划设计任务书送达被邀请单位或初选入围单位,规划设计任务书主要内容包括:

(一)规划编制任务的背景;

(二)规划设计原则要求及需遵循的规范、标准;

(三)政府主管部门认定的规划设计条件;

(四)规划设计方案成果要求;

(五)方案提交时限、地点、方案编制费用、方案中选后规划编制费用及应征单位资质等约定。

第十一条 规划设计方案的评审,委托方应当成立由专家领衔且占多数的方案评审委员会,成员人数为5人(含)以上单数。评审委员会专家原则应从专家库中抽取。

方案评审应当遵循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按照征集文件及规划设计任务书要求,对应征方案进行评审和比较。评审委员会以打分或投票的方式对应征方案进行排序,并向委托方提交评审报告,提出推荐方案,推荐方案一般不少于两个。委托方按照规划方案审批程序在推荐方案中确定中选方案。

评审委员会经过评审提不出推荐方案时,应在评审报告中说明原因和下一步工作建议。

委托方对未中选方案应当根据方案征集文件约定和方案编制深度给予合理的补偿。

第十二条 规划编制单位函约评选,委托单位应当制定内容全面、要求清晰的要约函件送达被邀请单位或初选入围单位,在要约函件中应当载明以下主要内容:

(一)规划编制任务的背景和说明;

(二)规划设计原则要求及需遵循的规范、标准;

(三)规划编制单位资质要求;

(四)对规划编制单位回函内容的要求,包括工作业绩、专业技术团队配置、主要技术人员简介、规划任务分析、规划编制组织方案、规划编制技术路线及编制周期、报价等内容;

(五)规划委托单位对规划编制周期、编制费用、回函截止时限等约定。

第十三条 规划编制单位函约评选,委托单位应当组成有专家参与的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根据应征单位的资质、团队能力、商务信誉及回函承诺事项进行审议评价,通过打分或排序的方式确定规划编制单位。

规划编制单位的评选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和合理低价的原则。

第十四条 通过规划设计方案征集评选或规划编制单位函约评选确定编制单位后,委托单位和编制单位经过必要的商务谈判,签订规划编制合同。

第十五条 规划编制单位联合承担规划编制任务时,双方应当签订合作合同,并由一个规划编制单位对项目委托方全面负责。

第十六条 国外规划编制单位到我市从事城乡规划编制活动,完成最终规划成果时应与国内持有甲级资质等级的规划编制单位合作。

第十七条 城市规划编制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按合同要求提交符合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的城市规划设计成果。规划设计成果按照法定程序审批和备案。

第十八条 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自治区有关规定,对在我市开展城乡规划编制活动的单位进行备案管理,并根据其实际业绩和服务质量情况建立诚信档案,作为邀请规划设计单位和委托规划编制任务的重要依据。

第十九条 本规定由鄂尔多斯市规划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行。此前出台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抄送: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市委,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鄂尔多斯军分区,武警鄂尔多斯支队,预备役90团,纪委,法院,检察院,市委各部门,各人民团体,各新闻单位。

2012年8月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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