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任会议:
自治区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于2019年7月29日,分组审查了鄂尔多斯市人大常委会报请批准的《鄂尔多斯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为防治大气污染,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制定该《条例》是必要的,同意本次会议批准该《条例》。同时,组成人员还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根据组成人员审查意见和各方面意见,法制工作委员会与鄂尔多斯市人大常委会进行了座谈研究。7月31日,法制委员会召开全体会议,根据常委会会议及法制工作委员会审查意见,对《条例》进行了统一审查。法制工作委员会和鄂尔多斯市人大常委会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我受法制委员会的委托,现将审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建议将《条例》第八条中“举报属实的,有关部门给予奖励”删去。
二、将第二章章名“大气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修改为“监督管理”。
三、第十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即:“市、旗区人民政府应当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大气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执行情况,并向社会公开。”
四、将第三章章名“大气污染防治措施”修改为“防治措施”。
五、将《条例》第三十三条“国家和自治区标准”修改为“国家标准”。
此外,还对《条例》个别文字、条文表述进行了修改和规范。
法制委员会已按上述意见形成了《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鄂尔多斯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的决议(草案)》,建议主任会议提请本次常委会全体会议表决。
以上审查情况的报告,连同决议(草案),请一并予以审议。 2100433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