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执行国家价格法律、法规、规章和价格方针、政策;研究制订本市价格、收费以及规范政府价格行为和反价格垄断等市场价格行为的规范性文件和政策;组织实施上级授权和本级定价权限范围内的价格听证工作。
(二)提出综合运用价格等相关经济政策以及法律、行政等手段调控市场,保持全市价格总水平基本稳定的建议;制定全市价格工作规划,部署年度工作任务;分析宏观经济形势和价格走势,监测预测重要商品、服务价格以及价格总水平变动,发布市场价格信息;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全市价格总水平调控目标和调控政策的建议。
(三)负责全市价格工作的宏观管理和综合平衡;指导、协调和监督有关部门以及下级人民政府的价格工作;指导行业组织的价格自律工作;处理价格争议,协调地区之间的价格关系;负责全市物价干部的业务培训;承担全市价格调节基金的管理工作。
(四)建立和完善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价格调控体系,协助政府建立价格总水平调控目标责任制度、重要商品储备制度、价格调节基金制度、特殊情况下实施价格干预措施或价格紧急措施制度;研究提出市级管理商品价格、服务价格和收费的原则和作价办法;对省级管理的商品价格、服务价格和国家机关收费标准提出意见,并组织实施;制定市级管理的商品价格、服务价格和国家机关收费标准,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管理市级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引导经营者价格行为,拟订反价格垄断等不正当价格行为的办法,研究提出价格调控和监管的建议;建立价格监测制度,对全市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进行监测;负责全市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监测品种(项目)目录的制定和调整;开展价格监测预警、预报工作;调查分析全市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供求的变动情况;及时分析、预测市场价格形势,提出价格调控和相关经济决策建议;发布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监测、分析、预测信息,为社会提供价格信息公共服务;负责组织全市价格信息网络,积极开发利用价格信息服务功能,引导生产和消费。
(五)组织开展和指导全市价格和收费的监督检查工作;查处价格垄断、价格欺诈等各种价格违法和乱收费行为;受理价格举报,推行明码标价,指导价格社会监督工作;指导并承担价格公共服务工作。
(六)负责全市工农业产品、房地产、环境资源、公用事业、公益性服务、中介服务价格及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成本调查和监审工作。
(七)负责全市涉案财产的价格鉴证工作,依法对本市区域内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和仲裁机关的案件标的物进行价格鉴定、评估、认证及复核裁定工作;承担全市价格评估机构及人员的双认定工作,指导中介机构的价格鉴证工作;接受市场主体委托开展价格鉴定、评估、认证、价格信息咨询服务。
(八)承办上级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