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十八) 国家工作人员在水库工程建设征地和移民安置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照相应的法规、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十九)对造谣惑众、无理阻扰移民安置工作和工程建设,非法向移民集资、组织集体上访,煽动闹事,扰乱公共秩序和危害社会稳定,影响移民工作正常开展的,公安机关将依照治安管理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十)在国家和重庆市对水利水电建设征地及移民安置政策调整前,县内新建水利水电项目,参照本办法执行。
(八十一)本办法由九龙眼水库移民指挥部负责解释。
(八十二)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100433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