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酉阳自治县公路养护管理办法简介

2022/07/16114 作者:佚名
导读: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我县公路养护管理,更好地服务于全县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理顺公路养护管理体制的意见》(渝办发〔2010〕162号)、重庆市交委和市财政《贯彻落实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理顺公路养护管理体制的意见的通知》(渝交委〔2010〕260号)以及《重庆市公路养护管理办法》(渝文审〔2006〕13号)等法律法规及文件规定,并结合我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我县公路养护管理,更好地服务于全县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理顺公路养护管理体制的意见》(渝办发〔2010〕162号)、重庆市交委和市财政《贯彻落实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理顺公路养护管理体制的意见的通知》(渝交委〔2010〕260号)以及《重庆市公路养护管理办法》(渝文审〔2006〕13号)等法律法规及文件规定,并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县行政区域内公路养护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指公路包括:国、省、县、乡道、村道公路及其桥梁、隧道和公路附属物。

专用公路建设及养护管理由主要使用的受益单位或个体自行负责。原撤乡并镇形成的自然村公路参照现有行政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条我县公路养护管理坚持“有路必养、分级负责、以路定补、管养分离”的原则,以人为本,服务发展,积极提高服务质量,改善公路通行条件,保障公路畅通。

第二章 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县人民政府的主要职责:

县人民政府是全县公路养护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制订全县公路养护管理办法,审批全县公路养护规划和计划,落实公路养护机构及人员编制,筹集全县公路养护资金,将公路养护资金纳入各级财政预算,组织协调交通等相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抓好公路养护管理工作。

第五条 县交通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

县交通委员会负责全县公路养护的具体管理和指导。

1.制定全县公路发展规划、养护规划;

2.统筹安排上级养护补助资金和县财政专项资金,编制公路养护计划;

3.监督、检查、考核县公路养护管理机构(公路局)和各乡镇的公路养护管理工作,并根据养护管理检查及考核结果拨付补助资金。

第六条县公路养护管理机构(公路局)的主要职责:

县公路养护管理机构(公路局)是全县国、省、县道公路养护管理的责任单位。

1.指导全县公路养护管理工作;

2.拟制国、省、县道公路养护建议计划并按照批准的计划组织实施;

3.组织国、省、县道公路养护工程的招标和发包工作,对养护质量进行检查验收;

4.负责国、省、县道公路路政管理工作,指导各乡镇路政管理工作;

5.审核乡、村道公路养护计划报县交通委员会备案。指导、检查和监督乡、村道公路养护计划执行情况;

6.负责制订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技术规范,检查验收乡、村道公路养护质量。

第七条 乡镇人民政府的主要职责:

乡镇人民政府是本辖区乡、村道公路养护管理的责任单位。

1.编制乡、村道公路养护计划,送县公路养护管理机构(公路局)审核,报县交委备案;

2.筹集和管理辖区乡道公路养护资金,并组织实施乡道公路养护计划;

3.负责乡、村道公路小修保养及日常养护工程的招投标和发包工作;

4.组织开展辖区公路养护管理知识培训和法律、法规、政策宣传活动;

5.负责乡、村道公路路政管理和路产路权保护;

6.检查、指导和考核村道公路养护工作;

7.协助县交通部门做好辖区国、省、县道公路路产路权保护工作。

第八条 村民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各村民委员会(社区)是辖区村组道路养护管理的责任单位。

负责筹集辖区村道公路养护资金和实施养护管理,组织实施公路养护计划,配合乡镇做好辖区村道公路路政管理和路产路权维护工作,通过专业承包、成立群众性的农村公路养护协会或聘请专人等方式分段实施公路养护管理工作。

第三章 养护管理目标任务

第九条 国、省、县道公路养护严格按照交通部颁布的最新《公路养护技术规范》相关技术标准执行。乡、村道公路养护参照交通部颁布的最新《公路养护技术规范》相关技术标准执行。

第十条 国、省、县、乡公路路政管理按照《重庆市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相关规定执行,村道路政管理参照《重庆市公路路政管理条例》中乡道公路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县公路养护管理机构(公路局)应对所管辖国、省、县道公路按照交通部《公路养护质量检查评定标准》每月进行全面的养护质量检查,做好养护质量技术等级评定工作,并建档保存原始检查记录。

第十二条县公路养护管理机构(公路局)应对全县乡道公路参照交通部《公路养护质量检查评定标准》每季度进行一次养护质量检查,每半年对村道公路进行一次养护质量检查,做好乡、村道养护质量技术等级评定工作,年终进行一次养护综合质量考核评比。各乡镇、村还应分别对乡、村道公路每月进行一次综合质量自查,并切实保障公路完好、安全、畅通。

第十三条 县交通委员会及公路养护管理机构(公路局)要对乡、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于乡、村道公路养护不力、管理不善和社会反映大的乡镇,扣拨或停拨该乡镇的公路养护补助经费,并在全县范围内进行通报。扣拨的乡、村公路养护经费,主要用于表彰奖励年度养护质量综合考核评比较好的乡镇及村。

第十四条乡镇应组建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机构,并接受路政委托执法,落实公路养护管理目标任务、人员和经费。乡、村道公路日常养护及小修应做到有人管护及巡查,做到路面基本平整、无大的坑凼,路面路肩整洁,无堆积物,并使之达到晴雨通畅的要求。发生公路灾害,要对危险路段做好警示标识并及时处置。

第十五条 县交通委员会应按照交通部《公路统计报表制度》及时向市公路局报送公路养护质量汇总表、水毁工程月报表等及市交委、市公路局需要报送的其他报表。

第十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及时向县公路养护管理机构(公路局)报送公路养护质量自查表、水毁工程报表以及县交通主管部门需要报送的其它报表。

第十七条 各养护责任单位应加强管养公路桥梁、涵洞和不良地质路段的检查、保养、维修与加固工作,使其经常处于完好的技术状态,保证公路安全畅通。

第十八条 全县国、省、县、乡道公路标志应齐全、醒目、整齐,无损坏丢失现象。

第十九条 公路宜林路段要因地制宜进行绿化。国、省、县道公路由县公路养护管理机构(公路局)负责实施通道绿化工程,乡、村道公路主要由乡镇及村负责组织通道绿化工程。管养单位要按照相关技术规范要求对行道树进行修剪,防治病虫害并定期刷白,保障行道树正常生长。

第二十条 因自然灾害致使公路交通中断或严重损坏时,交通部门、各乡镇和村民委员会按照分级管理、辖区负责原则启动应急预案,及时组织人员进行抢修,保障车辆安全通行。

第四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一条 积极推进公路养护市场化,采取多种方式,把公路管养责任落实到位。

1.县公路养护管理机构(公路局)应按照管养分离原则,成立养护中心和养护公司,分别承担国、省、县道公路日常养护和大中修工程。

2.各乡镇应成立本级公路养护管理常设机构,负责辖区公路养护日常管理,并根据路政执法委托负责辖区乡、村道公路的路产路权维护。

3.国、省、县道公路小修保养按照县公路养护管理机构(公路局)公路小修保养管理办法执行;乡、村道公路可实行聘用养护人员组建专门的养护队伍、委托(专业养护单位)、成立群众性养护组织等方式进行实施。开展公路养护创优活动,加强科学管理,进行技术革新,改进养护管理方式,不断提高养护质量。

国、省、县、乡道公路大中修工程项目由县交通主管部门按相关规定组织实施,村道大中修工程项目由乡镇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4.公路两旁建筑控制区(从公路边沟外缘每侧起,国道不少于20米,省道不少于15米,县道不少于10米,乡道不少于5米)内禁止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各级养护部门要通过设立举报电话、奖励举报人、聘请路政信息员等方式加强路产路权的维护。

第二十二条 公路养护资金应建立和完善“市上补助一点、县上配套一点、乡镇筹集一点、村社群众投工投劳投入一点、受益企业捐赠一点、金融部门支持一点”的筹融资体系。积极支持县公路养护公司积极参与全县农村公路建设,筹集国、省、县道公路养护资金;支持以车养路通过拍卖农村公路线路经营权所得资金用于农村公路养护;鼓励群众“一事一议”集资投劳筹集资金;县财政每年配套必要的公路养护专项资金。

第二十三条县人民政府将国家补助资金和本级财政筹集配套资金一并打捆使用,设立“国、省、县道公路养护资金”和“乡、村道公路养护资金”两个专户,统一管理。

第二十四条 全县公路养护管理资金由县交通委员会按照相关要求统一拨付,各级相关部门要加强公路养护资金监督和管理,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挤占和挪用养护资金。

1.县交通委员会根据养护计划向县公路养护管理机构(公路局)拨付全县国、省、县道公路养护管理资金及项目资金。

2.县人民政府根据各乡镇乡、村道公路等级、路面类型和里程确定乡、村道公路养护经费补助标准。从2011年1月起,乡道公路路面为油路和水泥路的按每年每公里3000元标准补助,村道路面为油路和水泥路的按每年每公里2500元标准补助,泥结碎石路面按每年每公里3000元标准补助,乡镇财政按同比例配套安排养护资金。

3.县交通委员会根据预算计划和日常检查考核情况向各乡镇人民政府核拨养护管理经费,各乡镇根据各村级公路养护管理质量情况向村核拨村道养护管理经费。补助经费渠道由县财政统筹市、县相关资金进行筹集,并将国、省、县、乡、村道公路养护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

第二十五条国、省、县、乡道公路养护资金管理实行单位自查与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和上级主管单位监督检查相结合的办法;村道公路养护资金实行财务公开,定期向当地群众公布养护资金使用情况。

第五章 考核与奖惩

第二十六条 公路养护管理考核以我县2010年农村公路养护里程年报数据为依据,县交通委员会及公路养护管理机构(公路局)相关人员参加,每月对国、省、县道公路进行一次定期综合检查评定,县公路养护管理机构(公路局)及各乡镇相关人员参加,每半年对乡、村道公路进行一次定期综合检查评定。检查评定结果作为养护管理质量评分的主要依据,定期检查占总分的70%,日常检查采取不定期方式,主要以县公路养护管理机构(公路局)的巡回检查记录为依据进行评分,占总分的30%。乡、村道公路以每条线路作为评定对象,分别评分。对考核公路得分进行加权平均,综合得分在90分(含90分)以上为一等;80-89分(含80分)为二等;60-79分(含60分)为三等;得分在60分以下者为不合格。

年度综合考核得分作为评定综合质量等级和计算补助资金的依据。县公路养护管理机构(公路局)将各乡镇及其村民委员会的综合质量考评结果汇总,并报县交通委员会核定后报县人民政府备案,以此作为县交通委员会拨付乡、村道公路养护补助资金的依据。

第二十七条养护补助资金拨付:国、省、县道公路养护资金按月拨付,乡道公路按季拨付,村道养护资金半年拨付一次。年终县公路养护管理机构(公路局)按县交通委员会核定的全县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综合质量考评等次为依据进行资金结算。质量综合评定为一、二、三等次的分别按补助基数的110%、100%、80%计算补助资金总额,考核质量为不合格的按补助基数的50%计算补助资金总额。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由县交通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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