醴陵市安置房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快我市城市建设,推进城乡一体化进程,提高人居环境,促进征地拆迁工作,维护被拆迁户合法权益,根据《株洲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株洲市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株政发〔2011〕2号)、《株洲市人民政府关于醴陵市实施株洲市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有关问题的批复》(株政函〔2012〕72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醴陵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安置,采用安置房安置或宅基地联建安置或自购商品房安置三种形式。
第三条醴陵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外的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安置,原则上采取分散安置,符合条件的可采取宅基地联建方式安置。
第二章组织领导
第四条成立征地拆迁安置房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市发改局、市监察局、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规划局、市房产局、市住建局、市审计局、市物价局、市人口计生局、市劳动保障局、市公安局等单位和黄泥坳街道、来龙门街道、阳三石街道、西山街道、经开区、长庆示范区为成员单位,具体负责征地拆迁安置房管理工作。
第五条各街道(长庆示范区)、经开区应成立专门机构负责安置房建设协调、组织审查安置人员资格、安置房分配及安置小区的管理。各职能部门应积极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第三章安置房安置
第六条安置房安置是指被拆迁房屋按征购标准补偿后,由符合住房安置条件的被拆迁户按住房安置人口×45㎡×450元/㎡的标准领取购房补助,并按规定指标购买安置房。
第七条安置房购房指标按20㎡/户 45㎡/人计算,安置房购房指标不低于90㎡/户,不足90㎡的按90㎡计算。
第八条采取安置房安置的,政府给予套房安置补贴。套房安置补贴按住房安置人口×40000元/人计算。
第九条住房安置人口实行资格审查制度。由各街道(长庆示范区)、经开区组织相关部门对安置人口进行资格审查,并公示审查结果。
第十条被拆迁户选择安置房套数在2套及2套以上的,房屋楼层须搭配选择,具体选择要求按各安置小区制定的方案执行。被拆迁户在指定的楼栋内可跨栋跨户型选择,并按国家规定结算楼层差价。
第十一条安置房设计时应根据各安置小区的地理位置,考虑设计部分经营性用房,经营性用房房屋产权归国有公司所有。地下室为车库,车位由拆迁户自愿购买,购买价格根据同期市场价格确定。车库面积不占安置房购房指标。
第十二条经营性用房由国有公司负责统一经营管理,其收益作为安置房管理专项资金,定向用于补贴安置房物业服务费及安置小区基础设施或共用设施维修等公益性开支。
国有公司要加强对安置小区的管理,定期公布小区财务状况,做到收益使用公开透明。
第十三条安置房安置采取期房安置和现房安置两种形式。
第四章安置房规划设计
第十四条安置房选址按照相对集中、合理布局的要求,以片区进行安置(打破村界),安置房设计以基本户型为主体,形成总体建筑设计方案后,由市规划局组织有关部门进行评审,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五条安置小区设计应符合国家住宅建筑规范要求,达到城市居民小区标准,基础设施配套完善,休闲体育运动场所布局合理,绿化景观环境优美,小区服务功能齐全。 2100433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