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国土资源厅日前下发《关于做好矿山土地复垦方案编制和审查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规定自2014年8月1日起,申请办理新建、改扩建矿山的,申请人应提交符合要求的土地复垦方案;2014年7月31日前已取得采矿许可证的采矿权人应编制土地复垦方案,未编制的应在一年内完成方案补充编制、审查工作,报原发证机关备案。
《通知》规定,露天采矿造成地表土地损毁的,地下采矿等造成地表土地塌陷的,堆放采矿剥离物、废石、矿渣、粉煤灰等固体废弃物压占土地的,申请人在办理采矿权审批手续时,应按照国土资源部《土地复垦方案编制规程》要求,由具备土地整治设计资质的单位编制土地复垦方案,报矿山所在县(市)国土资源部门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