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府〔2008〕180号
市交委:
你委《关于转报重庆铁发遂渝高速公路有限公司申请签订重庆至遂宁高速公路(重庆段)经营管理特许权协议的请示》(渝交委文〔2008〕162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将重庆至遂宁市高速公路(重庆段,全长111.8公里,以下简称渝遂高速公路重庆段)特许经营权授予重庆铁发遂渝高速公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渝遂公司),期限为30年(含建设期),始于2004年12月9日,止于2034年12月8日。渝遂高速公路重庆段建成之后的收费标准及期限以物价管理部门的核定为准。
二、原则同意《建设经营渝遂高速公路重庆段特许经营权协议》(以下简称《特许经营协议》)的内容,请你委会同渝遂公司对部分条款作如下修改,按修改后的内容正式签署《特许经营协议》:
(一)第2条第2.5款修改为:在特许经营区域内,依法享有本项目沿线广告经营权及高速公路服务设施经营权,项目沿线的户外广告和加油加汽站的经营权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二)第3条第3.4款第(3)项款修改为:因国家法律、法规变更或公共利益需要导致本协议提前终止的,乙方应在按照双方达成的补偿标准获得甲方或指定机构合理补偿后,向甲方或其指定机构移交项目设施。合理补偿同本协议第3.4条第(1)项之约定。
(三)删除第4条第4.1款第2段。
(四)第5条第5.1款修改为:乙方必须按照法律、法规及国家、重庆市有关标准、规范,保证项目设施的正常运营及养护。乙方承诺将严格按照交通部《公路技术状况评定标准》(JTGH20—2007)及特许经营期内实施的国家、重庆市有关标准、规范中的要求,对高速公路定期进行养护质量评定(包括路况检测结果、质量评定、养护工程对策)。高速公路养护质量评定工作应每年度进行一次。
(五)将第5条第5.2款修改为:乙方未按照国务院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进行高速公路养护,导致高速公路养护及服务质量不满足《重庆市收费公路管理若干规定》及《重庆市高速公路收费标准与养护及服务质量挂钩暂行管理办法》等规定的要求,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对乙方发出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否则,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将会同市物价主管部门依据相关规定降低收费标准或暂停收费。
(六)将第6条第6.2款修改为:甲方同意在核定渝遂高速公路重庆段通行收费制式和收费标准时将充分考虑遂渝公司的实际情况。
(七)将第9条第9.1款第(2)项修改为:遂渝公司可按相关法律法规申请享受国家及重庆市公布的所有优惠政策,包括新办的交通项目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六年减半,第七年后适用15%的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但不得违背国家现行及今后公布的相关政策。
(八)将第9条第9.1款第(3)项修改为:甲方在特许权期限内将不向乙方征收土地使用费、场地使用费或其他相关税费。
(九)将第9条第9.1款第(6)项修改为:甲方同意乙方在统一核算的前提下在重庆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集中办理渝遂高速公路重庆段车辆通行费和附属服务设施服务收费的纳税事宜。
(十)将第10条第10.5款修改为:在渝遂高速公路车流量未达到设计饱和量之前,甲方不在其行政区域内建设同等级的与渝遂高速公路平行的竞争性公路。甲方和甲方所属各政府部门以及甲方的下级地方政府及其各部门将保持重庆主城区到成都市方向的竞争性同等级收费道路收费标准不与渝遂高速公路形成恶性竞争。
三、你委要督促渝遂公司切实履行其相关承诺及保证,加强经营管理,加强公路养护,为社会提供优质的服务。
二○○八年十一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