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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价格监测办法第二十六条

2022/07/1687 作者:佚名
导读: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价格监测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一)瞒报、虚报或者伪造、篡改价格监测信息的; (二)泄露属于国家机密或者商业秘密的价格监测信息的; (三)将价格监测信息用于价格监测工作以外活动的; (四)影响监测单位的正常工作秩序的。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价格监测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一)瞒报、虚报或者伪造、篡改价格监测信息的;

(二)泄露属于国家机密或者商业秘密的价格监测信息的;

(三)将价格监测信息用于价格监测工作以外活动的;

(四)影响监测单位的正常工作秩序的。

*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造价通立场,除来源是“造价通”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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