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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农村机电提灌管理条例第二章 管理体系

2022/07/16142 作者:佚名
导读:第七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市农村机电提灌工作。 区、县(自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机电提灌工作。 乡镇(街道)农业服务机构负责本乡镇(街道)的农村机电提灌管理工作。 第八条 农村机电提灌站的受益区域,可建立群众性的灌区管护组织,负责本灌区提水灌溉的组织、协调和设施的保护工作。 管护组织接受当地政府和水行政主管部门的领导。 第九条 国有农村机电提灌站应依照国家规定实行定编、定员

第七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市农村机电提灌工作。

区、县(自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机电提灌工作。

乡镇(街道)农业服务机构负责本乡镇(街道)的农村机电提灌管理工作。

第八条 农村机电提灌站的受益区域,可建立群众性的灌区管护组织,负责本灌区提水灌溉的组织、协调和设施的保护工作。

管护组织接受当地政府和水行政主管部门的领导。

第九条 国有农村机电提灌站应依照国家规定实行定编、定员,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第十条 个人或个人合伙或以其他形式兴办的农村机电提灌站,在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技术和业务指导的情况下,独立行使经营自主权。

第十一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

(一)宣传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

(二)制定农村机电提灌工作的年度计划、发展计划和长远规划;

(三)积极组织农村机电提灌站的抗旱防灾、抢险救灾工作;

(四)监督管护规章、操作规程、设施维修改造计划、作业计划的执行;

(五)组织安全生产和业务技能的培训;

(六)引导农村机电提灌经营单位综合经营;

(七)推广农业节水技术,扩大旱地、坡瘠地灌溉面积;

(八)做好提水费的核定和监督使用工作。

第十二条 农村机电提灌站和灌区管护组织的职责:

(一)制定本灌区的灌溉、发修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制定农村机电提灌设施的保护措施,落实治安责任制,调解用水纠纷;

(三)做好提水费的计收、使用和管理工作;

(四)准确及时填报有关统计数据。

*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造价通立场,除来源是“造价通”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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