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公室。负责机关政务工作,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机关后勤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政务信息、外事、保密、安全、督查督办等工作。承担人大建议、政协提案的办理工作。
(二)综合处。承担组织编制规划和自然资源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工作。负责起草重要文稿。组织开展重大课题、综合性政策调研。承担有关新闻宣传工作,承办新闻发布,开展舆论引导和舆情处置工作。承担综合统计并指导有关专业统计工作。协调规划和自然资源领域军民融合发展工作。
(三)政策法规处。组织起草规划和自然资源、测绘地理信息管理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行业示范文本。承担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备案和清理工作。推进依法行政工作,依法承担和指导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有关工作。承担规划和自然资源领域综合改革工作。指导区县(自治县)规划和自然资源管理法治建设相关工作。
(四)自然资源调查监测处。拟订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的市级指标体系和统计标准,建立自然资源定期调查监测评价制度。定期组织实施全市性的自然资源基础调查、变更调查、动态监测和分析评价。开展水、森林、草原、湿地资源和地理国情等专项调查监测评价工作。承担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成果的汇交、管理、维护、发布、共享和利用监督。
(五)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处。拟订各类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统一确权登记、权籍调查、争议调处、成果应用的制度、标准、规范。承担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确权登记、权属调查工作。建立健全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管理登记资料。组织调处重大自然资源和不动产权属争议。指导监督区县(自治县)的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确权登记、权属调查工作。
(六)自然资源所有者权益处。拟订全市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管理政策、制度,组织编制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保护、使用规划。承担全市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统计工作,承担自然资源资产价值评估和资产核算工作。编制全市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拟订相关考核标准并组织实施。拟订全市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划拨、出让、租赁、作价出资政策。拟订土地储备政策并组织实施。承担报市政府审批的改制企业国有土地资产处置工作。
(七)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处。拟订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制度政策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划拨、出让、租赁、作价出资的审查(审批)及价款征收。建立全市自然资源市场交易规则,指导建立自然资源市场交易平台。组织开展自然资源市场调控。负责自然资源市场监督管理和动态监测,建立自然资源市场信用体系。建立政府公示自然资源价格体系,组织开展自然资源分等定级价格评估。拟订全市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标准,开展评价考核,指导节约集约利用工作。
(八)重点规划处(重庆市规划委员会办公室)。承担市规划委员会以及专家咨询委员会日常工作。组织开展重大空间规划和自然资源项目的调查研究、前期论证、统筹协调和汇总分析等工作。承担自然资源保护与利用项目库建设及动态更新维护工作。承担规划和自然资源专家库建设以及专家遴选、管理、服务工作。
(九)总体规划处。拟订全市国土空间规划相关政策、制度、标准、规范,拟订主体功能区规划相关政策和制度。承担全市和主城及近郊的区国土空间规划编制、报批、备案工作,指导和审核远郊区县(自治县)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并监督实施。承担区域性国土空间规划和相关战略的协调、研究工作。组织划定全市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等控制线。负责对涉及国土空间开发利用保护的市级专项规划进行综合协调和平衡。开展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评价,组织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监测、评估和预警工作。负责各级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和实施的综合信息统计等工作。
(十)交通规划处。拟订国土空间交通规划相关政策、制度、标准、规范。组织编制市域和主城及近郊的区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及交通基础设施等国土空间规划,负责对涉及国土空间开发利用的其他市级交通专项规划进行综合平衡,统筹交通基础设施对国土空间开发利用的需求。承担主城及近郊的区和跨区县(自治县)交通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规划管理工作。指导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工作。承担主城及近郊的区交通规划控制线的管理工作。统筹、指导、协调各区县(自治县)交通规划管理工作。
(十一)文化风貌处。组织开展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名城文化的挖掘、研究、保护和利用工作。负责全市历史文化名城总体规划及专项规划编制,历史文化街区、传统风貌区、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及历史建筑的组织认定和保护的规划管理工作。指导各区县(自治县)开展有关规划的编制工作。承担主城及近郊的区有关项目规划条件函和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规划管理工作。承担重庆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十二)城市规划处。拟订控制性详细规划政策、制度、标准、规范。参与全市国土空间规划工作,负责主城及近郊的区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工作。组织开展主城及近郊的区分区国土空间规划、近期建设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含镇区)等有关法定规划及专项规划的编制、报批、备案工作。对主城及近郊的区涉及国土空间利用的有关专项规划进行综合平衡。承担统筹规划实施时序,优化土地供应和建设项目安排的有关工作。承担规划实施项目库建设及动态更新维护工作。承担主城及近郊的区建设用地规划条件函的规划管理工作。承担规划和自然资源领域城市提升行动计划的相关工作。承担城市设计有关工作。指导区县(自治县)的相关规划管理工作。负责规划设计单位资质管理工作。
(十三)建筑规划处。拟订建设用地规划管理和建筑规划管理政策、制度、标准、规范。依法承担主城及近郊的区重要区域和重点建筑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规划管理工作。承担修建性详细规划、重点建筑空间形态规划设计的管理工作。承担规划许可过程中的控制性详细规划一般技术性内容修改工作。承担重大建筑项目的方案征集工作。
(十四)市政规划处。拟订市政规划相关政策、制度、标准、规范。组织开展市域和主城及近郊的区市政专项规划的编制、报批、备案工作,负责对涉及国土空间开发利用的其他市级市政专项规划进行综合平衡,统筹项目需求和时序安排。承担主城及近郊的区和跨区县(自治县)市政项目的规划条件函和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规划管理工作。承担主城及近郊的区市政规划控制线的管理工作。指导各区县(自治县)市政规划管理工作。
(十五)村镇规划处。拟订全市村镇规划政策、制度、标准、规范,指导开展乡村设计工作。组织主城区镇及近郊的区乡镇国土空间规划、村规划的编制、报批工作,承担远郊区县(自治县)乡镇国土空间规划的法定管理职责。指导远郊区县(自治县)乡镇详细规划、专项规划及村规划的编制、实施工作。承担规划和自然资源领域乡村振兴战略行动计划的有关工作。
(十六)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处。拟订市级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制度规范和技术标准并监督实施。负责编制并组织实施土地年度利用计划。组织拟订全市耕地、林地、草地、湿地等国土空间用途转用政策,承担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工作。承担各类土地用途转用和农村集体土地征收、征用的管理及转用和征收的审查报批工作,承担土地征收、征用批后实施的监管工作,组织调处土地征收、征用补偿安置重大争议。
(十七)国土空间生态修复处。承担国土空间生态修复政策研究、市级标准拟订等工作,编制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规划。承担国土空间综合整治、土地整理复垦、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等工作。承担生态保护补偿相关工作。指导区县(自治县)国土空间生态修复相关工作。
(十八)耕地保护监督处。拟订并实施全市耕地保护政策。组织实施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和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负责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占用和补划的监督管理。拟订全市设施农用地管理政策,指导监督设施农用地管理工作。承担耕地占补平衡管理工作。负责耕地保护政策与林地、草地、湿地等土地资源保护政策的衔接。
(十九)地质勘查管理处(重庆市油气管理办公室)。管理全市地质勘查行业和地质工作,编制地质勘查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管理市级地质勘查项目,组织申报国家地质勘查和矿产资源勘查项目。组织编制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组织实施和监督地质灾害的预防和治理工作。依法管理地质灾害防治机构资质,监督管理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监督管理市级地质灾害防治项目。组织监测、监督防止地下水过量开采引起的地面沉降等地质问题。承担全市油气资源的勘查开发及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二十)矿业权管理处。拟订全市矿业权管理政策并组织实施,管理矿产资源矿业权的出让及审批登记。监督指导全市探矿权、采矿权审批登记,开展全市重要矿产品供需及开发利用统计分析,组织调处矿业权重大权属纠纷。承担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优势矿产的开采总量控制及相关管理工作。
(二十一)矿产资源保护监督处。拟订全市矿产资源政策和规划并组织实施,监督指导矿产资源合理利用和保护。承担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登记、统计和信息发布及压覆矿产资源审批管理、矿产地战略储备工作。实施矿山储量动态管理,建立矿产资源安全监测预警体系。监督地质资料汇交、保管和利用工作,监督管理古生物化石。
(二十二)测绘管理处。组织起草测绘地理信息政策、制度、标准、规范。拟订全市基础测绘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全市基础测绘和重大测绘项目。建立和管理测绘基准、测绘系统。监督管理全市民用卫星遥感、测绘航空摄影等数据获取。拟订测绘行业管理政策,监督管理测绘活动、成果质量。管理测绘资质资格。监督管理境外和市外组织、个人来渝测绘。
(二十三)地理信息管理处。拟订全市地理信息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以及安全保密政策并监督实施。负责地理信息成果管理和测量标志保护,审核全市重要地理信息数据。负责地图管理,审查向社会公开的地图,监督互联网地图服务,开展国家版图意识宣传教育。协同拟订界限标准样图。开展地下管线普查、数据维护及管理。提供地理信息应急保障,指导监督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和地理信息数据管理、运用工作。
(二十四)规划和自然资源督察处(行政审批处)。对接自然资源部督察派驻机构。拟订规划和自然资源督察相关政策和工作规则等。承担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督察工作。依法承担对自然资源和国土空间规划等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负责建设工程规划竣工核实。承担局系统行政审批相关工作。
(二十五)科技与信息化处。拟订规划和自然资源领域科技发展战略、规划和计划。拟订有关技术标准、规程规范,组织实施重大科技工程、项目及创新能力建设。承担规划和自然资源领域科技成果管理、信息化管理。承担对外科学技术合作交流工作。
(二十六)信访与政务公开处。负责局机关信访事项的受理、办理、复查和督办,承担规划和自然资源矛盾纠纷排查与调处、维护稳定、综合治理工作。承担规划和自然资源领域项目的稳定风险性评估工作。负责规划自然资源系统有关政务信息公开工作。
(二十七)计划财务处。依法承担规划和自然资源非税收入征管和专项资金、基金的管理工作。拟订有关财务、资产管理规章,承担机关财务和资产管理工作以及所属单位财务及国有资产监管工作,负责部门预决算、政府釆购和国库集中支付有关工作。管理有关基本建设及重大专项投资、重大装备。承担财政和社会资金的结构优化和监测工作。
(二十八)审计处。拟订内部审计制度并组织实施,指导所属单位内部审计工作,承担机关、所属单位相关审计工作,督促和落实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工作。
(二十九)干部人事处。承担机关干部人事、机构编制、队伍建设等工作,指导所属单位的干部人事、机构编制、队伍建设等工作。承担人才规划编制,组织实施教育培训工作。
机关党委。设置机关党委办公室,负责机关、所属单位的党群工作,具体管理本部门所主管的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工作。
离退休人员工作处。负责机关离退休人员管理工作,指导所属单位的离退休人员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