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补偿方案报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应将拟定的征收补偿方案报区县(自治县)政府。
(二)方案论证。区县(自治县)政府应组织维稳、发展改革、监察、财政、国土资源、建设、规划、法制、辖区街道等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形成书面意见。
(三)方案征求意见及修改情况公布。
1、区县(自治县)政府应将经相关部门论证的征收补偿方案在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布,征求拟被征收人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拟被征收人应在规定期限内提出书面意见。
2、旧城区改建项目,征收范围内过半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征收规定的,政府应当组织由拟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3、方案征求意见期满后,政府应当将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及时公布。
(四)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区县(自治县)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按照《重庆市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办法(试行)》及有关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五)征收决定并公告。政府应根据相关规划和计划、房屋调查登记、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资金房源足额到位等情况,作出征收决定。
被征收人户数在100户以上或者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在1万平方米以上的(均含本数),应当经政府常务会议(北部新区全委会)讨论决定。
征收决定作出后5日内在征收范围内发布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
主城区内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在1万平方米以上的征收项目,政府在作出征收决定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将征收补偿方案、方案论证意见、征求公众意见情况、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资金、房源等相关资料报市级房屋征收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