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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条例审议结果的报告

2022/07/16129 作者:佚名
导读: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市人大法制委员会的委托,现就《重庆市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修订草案)的审议结果报告如下: 2012年3月,市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对修订草案进行了第二次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会后,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郑洪带领法制委员会、市国土房管局、市农委、市林业局等部门和单位赴璧山县、铜梁县开展立法调研,召开了有县政府、县政府组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市人大法制委员会的委托,现就《重庆市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修订草案)的审议结果报告如下:

2012年3月,市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对修订草案进行了第二次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会后,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郑洪带领法制委员会、市国土房管局、市农委、市林业局等部门和单位赴璧山县、铜梁县开展立法调研,召开了有县政府、县政府组成部门、金融部门、人大代表、律师、村民代表参加的座谈会,广泛征求各方面的意见。根据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以及收集到的各方面的修改意见,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会同有关部门对修订草案进行了修改。经2012年5月16日市三届人大法制委员会第五十六次会议审议,形成了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的《重庆市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条例(修订草案)》(三次审议稿)(以下简称三次审议稿)。

一、关于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

一些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建立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对于全面贯彻实施物权法,推进我市农村经济发展和统筹城乡建设有积极的促进作用。但是,建立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需要协调相关部门、建立工作机构、配备工作人员,工作量大,短时间内难以完成。同时,物权法授权的对象是地方性法规,地方人大常委会不宜在地方性法规中再将此种授权转授给地方政府。三次审议稿采纳了这一意见,对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暂不作规定,删除了修订草案第九十七条。

二、关于查询收费

在调研中,有意见认为,土地房屋登记信息查询应当实行有偿服务。理由有三个方面:一是登记信息查询是社会服务活动,而不是行政管理行为,承担查询服务职能的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机构属于自收自支的服务型事业单位。为了向查询人提供及时、准确、全面的查询服务,登记机构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整理、保存相关纸质档案,并将纸质档案转化为电子数据后实现全市乃至全国的联网查询,查询服务收费是维持其正常运行的重要经费来源。二是国土资源部和建设部发布了相关办法,分别对土地登记资料和房屋权属登记信息查询收费作了规定。三是我市土地房屋登记机构查询服务收费的项目和标准经过了市物价局核准。三次审议稿采纳了这一意见,删除了修订草案第七条第二款中的“免费”一词。

三、关于登记信息保密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在土地房屋权属登记过程中,登记机构掌握了权利人的大量个人信息。为了保证此类信息不被非法泄露,应当在条例中增加相关规定,明确登记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保密义务。三次审议稿采纳了这一意见,在第八条第二款增加了 “土地房屋登记信息查询服务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进行,不得违规披露权利人的个人信息”的内容;同时在第九十三条第二款增加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泄露登记信息的法律责任。

四、其它修改

有意见认为,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涉及到多个行政部门,为了保护权利人的利益,有必要明确相关行政部门的法律责任。三次审议稿采纳了这一意见,在法律责任一章中增加一条,作为第九十五条,表述为:“因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导致土地房屋权属登记错误,给权利人造成损失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修订草案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材料”等引致性规定太多,使条文比较累赘。三次审议稿根据这一建议,在第十六条增加“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材料”的概括规定,同时对有关条文做了相应修改。

此外,还对个别文字进行了修改,对部分条文的顺序做了调整。

三次审议稿连同以上报告,请一并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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