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评审专家申请延续聘任资格(以下简称续聘),应当参加财政部门组织的续聘资格审查。
评审专家应当在聘期届满60日前,填写《重庆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续聘申请表》(以下简称《续聘申请表》,格式见附件五),并同《重庆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资格证书》送相应财政部门。
第三十八条 符合续聘条件的,列入拟续聘评审专家名单,并在重庆市政府采购网公示10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续聘为评审专家。公示期间,有实名书面检举拟续聘专家不符合续聘资格条件的,财政部门应当调查核实,并将结果告知拟续聘评审专家、检举人。检举属实的,取消拟续聘评审专家资格。
第三十九条 评审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续聘资格审查不合格:
(一)除未被随机抽取到的原因外,在聘期内未参加过政府采购评审活动的;
(二)本人有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三条或四十四条规定或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
(三)本人评审过程中的专业技术水平、职业道德、评审工作情况,两次被评价为差(违规)且属实的;
(四)本人未参加评审专家继续教育或者继续教育考试不合格的;
(五)年龄超过70周岁的;
(六)不按规定参加续聘资格审查的。
评审专家因身体状况或者其他情况不再适宜从事评审工作的,参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四十条 续聘资格审查的依据为下列事项:
(一)《重庆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续聘申请表》;
(二)《重庆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评审情况评价表》;
(三)《重庆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继续教育合格证明》;
(四)财政部门针对评审专家作出的处理(处罚)决定;
(五)其他部门单位针对评审专家作出的裁决处理;
(六)评审专家库信息统计结果;
(七)拟续聘评审专家名单公示结果。
第四十一条 续聘资格审查合格的,续聘为评审专家,原《聘任协议》自动延续,财政部门应在《重庆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资格证书》上加盖单位公章并标明日期。续聘资格审查不合格的,终止聘任,原《聘任协议》自动失效,《重庆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资格证书》自动作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