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执行有关市政、园林、市容环境等城市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
(二)拟订市政基础设施维护、园林绿化、环境卫生、城市市容市貌等方面的发展战略和中长期规划,制定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承担城市道路、桥梁、隧道和城市照明等市政基础设施维护管理的责任。负责市政设施维护许可的管理。
(四)承担城市环境卫生管理责任。负责环境卫生和环境卫生设施的管理,负责生活垃圾处置及处置费的征管工作,负责城市餐厨垃圾的处置及处置费的征管工作。
(五)承担城市市容市貌综合整治的责任。负责户外广告、路灯灯饰设置的审批和管理工作。
(六)承担城市管理执法的责任。负责城市管理的监察执法,管理城市管理数字化平台。
(七)承担城市园林绿化管理的责任。负责城市规划区内的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工作,负责城市园林绿化行政执法,负责创建园林城区的组织实施工作。
(八)承担城市园林绿化行业管理和规范园林绿化市场的责任。负责园林绿化质量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城市园林绿化单位的资质管理。
(九)承担公园的规划、建设和管理责任;承担风景名胜区行政管理工作。
(十)根据区政府资金计划,负责编制下达市政维护、公用、环卫、园林绿化、城市市容环境综合整治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工作的资金计划,并对资金的使用实施监督管理。负责管理市政、公
用、园林、环卫等方面依法征收的经费。
(十一)负责市政园林系统人员的培训工作。
(十二)指导城市燃气工作;指导镇(街)市政园林管理工作。
(十三)承办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