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物价局 重庆市水利局关于修订《重庆市河道砂石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渝财综〔2011〕231号
各区县(自治县)财政局、发改委、水利(水务)局:
为进一步加强河道砂石资源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提高河道砂石资源费的使用效率,根据《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重庆市河道管理条例》、《长江河道砂石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和《重庆市河道采砂管理办法》(渝府令第254号)等有关规定,现将修改后的《重庆市河道砂石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收费单位接此通知后,按规定到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做到亮证收费。各收费单位在执收中应使用市财政局统一印制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并通过市级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管理系统收缴,纳入市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自觉接受价格、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重庆市河道砂石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原《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重庆市河道砂石资源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渝价[2010]101号)同时废止。
附件:重庆市河道砂石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物价局 重庆市水利局
二O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重庆市河道砂石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