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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河道砂石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

2022/07/16103 作者:佚名
导读: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河道砂石资源费的征收使用管理,根据《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重庆市河道管理条例》、《长江河道砂石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和《重庆市河道采砂管理办法》(渝府令第254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河道砂石资源费属于行政性收费,全额纳入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三条 河道砂石资源费征收管理工作由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河道砂石资源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应当接受财政部门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河道砂石资源费的征收使用管理,根据《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重庆市河道管理条例》、《长江河道砂石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和《重庆市河道采砂管理办法》(渝府令第254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河道砂石资源费属于行政性收费,全额纳入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三条 河道砂石资源费征收管理工作由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河道砂石资源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应当接受财政部门、价格主管部门和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造价通立场,除来源是“造价通”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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