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河道砂石资源费按河段由市与区县(自治县)实行不同的收入分享办法。
(一)市直管河段河道砂石资源费全额缴入市级金库,由市级统筹安排。
(二)委托区县(自治县)管理的“三江”河段河道砂石资源费全额缴入市级金库;市级将其中的70%用于安排所在区县(自治县)河道建设及管理。
(三)其他河道的河道砂石资源费按市级20%、区县(自治县)80%缴入同级金库。
第十条 市、区县(自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征收的河道砂石资源费,按照重庆市财政局、人民银行重庆营业管理部《关于印发〈重庆市市级非税收入收缴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渝财综〔2003〕26号)规定,统一纳入非税收入收缴管理系统进行征管。其中:“三江”河道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开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其他河道由各区县(自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开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各区县(自治县)财政局在非税收入缴库时按比例分别入库,列“103044601河道采砂管理费”收入科目。
第十一条 市、区县(自治县)级财政部门应当定期会同同级人民银行、水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河道砂石资源费收入核查,确保市、区县(自治县)分成的河道砂石资源费收入及时全额缴入各级金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