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河道砂石资源费全额纳入各级财政预算管理,统筹用于水利建设与管理。市级分成的河道砂石资源费纳入市级财政预算管理,区县(自治县)分成的河道砂石资源费纳入区县(自治县)财政预算管理。主要用于下列河道建设与管理工作:
(一)维护河道安全,开展河道整治及清淤、清障工作;
(二)编制河道管理规划、制定河道建设管理技术标准,研究河道管理政策法规及开展宣传教育培训;
(三)开展河道砂石资源开采可行性论证、采砂行政许可及河道采砂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四)提高河道管理能力,建设河道管理基地、码头,配置管理器材、执法装备等;建设河道管理信息系统;
(五)河道采砂拍卖、招标、挂牌等工作经费;
(六)河道建设与管理的其它工作;
(七)其他水利建设项目与管理工作。
河道砂石资源费支出按“政府收支分类科目”列第213类“农林水事务”03款“水利”32项“砂石资源费支出”。
第十三条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每年年初结合上年河道砂石资源费收入情况,按照规定的使用范围,编制当年河道砂石资源费年度使用计划,报同级财政部门审定后执行。
第十四条 财政部门要强化对河道砂石资源费的管理和监督,确保专款专用,严格核定河道砂石资源费预算支出,不得截留和挪作它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