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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河道砂石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第六章 附 则

2022/07/16174 作者:佚名
导读:第十七条 本办法所称市直管河段,指长江从鱼鳅浩至郭家沱河段、嘉陵江从磁器口至朝天门河段。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执行。2004年发布的《重庆市河道砂石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渝财综[2004]107号)同时废止。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财政、价格、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所称市直管河段,指长江从鱼鳅浩至郭家沱河段、嘉陵江从磁器口至朝天门河段。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执行。2004年发布的《重庆市河道砂石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渝财综[2004]107号)同时废止。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财政、价格、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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