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施工单位在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报告时,应当出具建设工程质量保修书。质量保修书中应当明确建设工程的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
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
(一)房屋建筑工程:
1、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2、屋面防水工程、保温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3、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
5、其他工程的保修期限由发包方与承包方约定。
(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1、桥梁、隧道工程和污水处理厂、垃圾处理场、净水厂等公用构筑物工程的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2、其他工程的保修期限由发包方与承包方约定。
建设单位是工程质量保修第一责任人。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出现的工程质量缺陷,由建设单位先行承担保修责任,由施工单位负责维修,维修费用由相关责任单位分别承担。2100433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