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法》结合铁路无线电管理实际,围绕贯彻落实《无线电管理条例》,主要规定了如下内容:
一是明确铁路无线电管理职责。规定国家铁路局在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业务指导下负责铁路行业无线电管理工作。明确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国家铁路局以及有关铁路运输企业联合建立国家铁路无线电频率保护工作机制,省级无线电管理机构、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和有关铁路运输企业联合建立本地区铁路无线电频率保护工作机制。
二是建立频率使用许可委托实施制度。考虑到专门用于铁路运营指挥调度、列车运行控制等涉及铁路运营安全的无线电频率铁路业务属性较强,《办法》明确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委托国家铁路局实施前述无线电频率的使用许可。
三是细化铁路无线电频率使用和管理规范。明确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审批管理权限,细化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证内容。规定国家铁路局根据委托实施许可的无线电频率的频率占用费,由国家铁路局收取并上缴国库。要求铁路运输企业依法使用无线电频率,减少对铁路枢纽和相邻线路等地区的无线电干扰。
四是明确无线电台(站)设置、使用审批分工。根据《无线电管理条例》规定,明确国家铁路局对在铁路机车上设置、使用的制式无线电台(站)实施许可;在铁路机车上设置、使用的部分非制式无线电台(站),由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委托国家铁路局实施许可,其他无线电台(站)由无线电管理机构负责审批。
五是细化无线电台(站)使用和管理规范。明确国家铁路局牵头规划用于运营指挥调度、列车运行控制等涉及铁路运营安全的无线电台(站)的建设布局和台址,做好台站周边电磁环境监测和保护工作。要求无线电台(站)设置、使用人应当加强日常管理和维护,保证无线电台(站)性能指标符合国家无线电管理相关规定和铁路有关技术标准要求。
六是细化无线电发射设备管理规范。要求研制铁路无线电发射设备使用的无线电频率应当符合国家无线电频率划分规定。规定销售需要取得型号核准的铁路无线电发射设备,应向省级无线电管理机构办理销售备案。明确研制、生产、销售和维修大功率铁路无线电发射设备,应采取措施有效抑制电波发射,不得对依法设置、使用的无线电台(站)产生有害干扰。
七是完善无线电干扰查处机制。明确铁路部门的无线电监测站负责对铁路无线电信号实施监测,查找无线电干扰源。明确铁路部门、铁路运输企业加强无线电管理基础设施、技术设施和队伍建设,增强监测能力和干扰源查找能力。规定铁路部门和省级无线电管理机构在规划建设无线电监测网(站)时,统筹考虑铁路行业使用的无线电频率保护需要。 2100433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