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铁路用地管理,适应铁路运输安全生产和建设发展需要,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
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铁路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每寸土地,切实保护耕
地”的基本国策,在土地统一管理的原则下切实做好本部门用地的利用管理,制止乱
占、滥用土地的违法行为。
第三条 铁路用地属于国家所有,由铁路部门利用和管理,受国家法律保护。
第四条 铁路用地是指铁路部门依法取得使用权的土地,包括留用的和征(拨)
用的运输生产用地、辅助生产用地、生活设施用地和其他用地。
铁路临时用地是指根据铁路建设的需要,短期内(3年)使用的施工用地,材料
、机械堆场用地,简易道路和便线用地,取弃土场用地等。
第五条 铁路用地的规划、建设、利用、保护和管理,按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