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条铁路创新基地采用认定方式确定,每2年认定一次。为配合国家重大战略实施或国家重大工程建设需要,可临时组织重点领域铁路创新基地认定。
第2条铁路创新基地的认定依据铁路科技创新中长期发展目标,突出铁路科技优先发展方向,包括六个方面重点领域:
(一)移动装备。
(二)基础设施。
(三)能源牵引。
(四)指挥控制。
(五)运输服务。
(六)安全保障。
第3条铁路创新基地须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研究方向符合铁路发展现实和长远需求,规划清晰、目标明确,在本领域有重要影响;有承担国家、部(省)重大科研任务的能力;学术水平和科研能力在国内或行业内领先,取得过高水平的科研成果,有培养高层次人才的能力。
(二)重点实验室须拥有学术水平高、在本研究领域有一定知名度的学术带头人,有一支科研能力强、年龄与知识结构较为合理的研究队伍;工程研究中心须具有一批有待工程化开发、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良好市场前景、处于国内领先水平的重大科技成果。
(三)具有良好的实验条件和充足的研究场所,拥有国内先进水平的科学研究试验设备、仪器装备及配套设施等。
(四)具有较完善的管理制度和基础条件。
(五)符合国家铁路局发布的研究方向及相关要求。
第4条符合认定基本条件的,其依托单位可按规定格式填写《铁路行业科技创新基地申请表》(另行发文公布)报国家铁路局。国家铁路局组织进行综合评估,经初审、现场评审、审定和公示后,公布铁路创新基地认定结果。
(一)初审。国家铁路局委托专业管理机构组织专家对铁路创新基地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初审包括形式审查、会评等。通过初审的,进入现场评审。
(二)现场评审。国家铁路局组织专家进行现场评审,形成评审意见。
(三)审定和公示。根据初审和现场评审意见,经国家铁路局技术委员会审议并报国家铁路局同意,经公示无异议后发文予以公布认定结果。
第5条经认定的重点实验室统一命名为“××铁路行业重点实验室”,英文名称为“Key Laboratory of Railway Industry of ××”;工程研究中心统一命名为“××铁路行业工程研究中心”,英文名称为“Engineering Research Center of Railway Industry of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