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条 铁路创新基地实行依托单位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主任应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较强的组织能力和管理能力,负责铁路创新基地的全面工作。
第2条 铁路创新基地主任任期5年,可以连任。任期内每年在铁路创新基地工作时间一般不少于8个月。
第3条 重点实验室设立学术委员会,工程研究中心设立技术委员会,分别作为铁路创新基地的学术指导组织。学术委员会/技术委员会由相同或相关专业领域的专家组成,人数不低于9人,其中依托单位的委员人数不得超过总人数的1/2。委员会主任一般应由非依托单位人员担任。委员会委员每届任期5年,每次换届一般应更换1/3以上委员,原则上2次不出席委员会会议的委员应予以更换。
学术委员会/技术委员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1次,每次实到人数不少于总人数的2/3。
第4条 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研究方向、发展目标、参加单位变更等重大事项,须经学术委员会/技术委员会论证通过后由依托单位确定,并书面报告国家铁路局备案。
第5条 鼓励铁路创新基地加大对外开放力度,加强国际国内学术交流,积极承办、参加国际国内学术活动;设立开放课题,吸引优秀人才开展合作研究。
第6条 铁路创新基地的科研设施和仪器设备、科学数据等科技资源,符合条件的,应建立开放共享机制,依托有关平台面向社会开放运行;铁路创新基地应强化社会责任,面向社会开展科学知识传播与普及。
第7条 铁路创新基地应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严格遵守国家有关保密、安全等管理规定。
第8条 铁路创新基地的日常运行费用由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依托单位自筹,铁路创新基地应建立多渠道筹措研究与管理经费的机制,鼓励铁路创新基地与相关企业或机构合作开展技术研发、成果转化等活动,吸引社会力量投资铁路创新基地建设。
第9条 铁路创新基地应重视科学道德和诚信建设,坚持严谨治学,维护良好学术风气,营造宽松民主、潜心研究的科研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