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铁路运输设备更新改造资金来源,主要是按铁路固定资产价值和国家规定的固定资产分类折旧办法计提的折旧资金。
第十三条 各铁路局计提的固定资产折旧资金(不含机车、客车),90%由铁路局自主安排计划,10%由铁道部集中使用。
第十四条 铁道部集中的更新改造资金,由部统筹调剂使用,安排部管项目。主要安排:
(一)跨局重要干线的综合性技术改造;
(二)路网性编组站为扩能而进行的综合性技术改造;
(三)部直属运营单位技术改造。
第十五条 除第十四条所述项目外,均为铁路局管理项目。
第十六条 在铁路局管理项目中,除部长特批项目外,部内各部门不得指定项目。
第十七条 铁路局管理的更新改造资金,原则上要相对集中,重点安排繁忙干线的扩能改造和行车安全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