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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七条 各铁路局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具体情况制定补充实施细则。
第三十八条 凡纳入更新改造计划规模之内的其他款源的计划管理,均按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前发《铁路运输设备更新改造计划管理办法》(铁计〔1995〕26号)和《关于扩大铁路局更新改造投资决策权的规定》(铁计〔1995〕173号)同时废止。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铁道部发展计划司负责解释。凡与本办法有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