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1 通信站交流供电系统由外供交流电源和自备交流电源组成,应采用集中供电方式供电。
3.0.2 通信站交流供电系统应采用三相五线制或单相三线制供电。
3.0.3 通信站配置的自备交流发电机组,宜采用具有自动投入、自动撤出、自动补给性能,并具有遥信、遥测、遥控功能和标准接口及通信协议的自动化机组。
3.0.4 对要求交流不间断、无瞬变供电的通信负荷,应采用交流不间断电源(UPS)或逆变器供电。
3.0.5 通信站外供交流电源应从站内电力低压配电设备直接引接。
3.0.6 各种通信用电应按下列负荷等级划分:
1 二级交换中心及以上通信站的通信设备,为一级负荷,应由两路可靠交流电源供电。
2 三级交换中心(电务段)及以下通信站的通信设备,为二级负荷,应由一路可靠交流电源供电;当附近具有第二路交流电源时,应采用两路交流电源供电。
3.0.7 自备交流发电机组的供电范围应符合表3.0.7的规定。
表3.0.7 自备交流发电机组的供电范围
用电范围 交流 供电类别 |
通信设备用电 |
通信站主机房内其它设备用电 |
|||||
Ⅰ~Ⅲ类 |
通信设备交流功率 |
直流电源浮充功率 |
蓄电池组充电功率 |
保证照明功率 |
保证空调功率 |
充气设备功率 |
其它必须保证的用电功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