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宣传贯彻有关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作的法律、法规、政策,拟订房产业、建筑业、城乡建设等相关政策和实施办法,组织拟订相关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监督管理实施。
(二)承担保障城镇中、低收入家庭住房的责任。会同相关部门做好中央、省、市有关保障性住房、棚户区改造安置房等住房建设资金的安排和监督管理工作,指导保障性住房建设。
(三)承担推进住房制度改革的责任。拟订适合市情的住房制度;指导住房建设和住房制度改革;督促并指导市直单位住房制度改革以及市以上企事业单位住房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组织拟订公房、保障房出售、出租价格和租金标准。
(四)负责房产市场秩序和房产行业监督管理工作。定期发布房产交易综合信息,指导、监督房产交易、抵押、交换、房屋租赁、价格评估等中介服务管理工作;指导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管理工作;负责房屋的安全鉴定及直管公房、租赁性保障房的管理工作。
(五)拟订物业管理相关规定和办法并组织实施,指导和规范物业管理行业行为,推行物业管理体制改革;负责住房维修等专项资金归集、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六)承担建筑市场和建筑行业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房屋建筑工程及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含改扩建)工程施工图审查、工程招投标、施工许可、竣工验收的监督管理工作;监督管理建设、设计、勘察、监理、施工单位及建筑类中介机构的市场行为;指导建筑行业劳保统筹工作和建筑市场体系建设。
(七)负责贯彻执行工程建设标准体系。推广使用工程建设标准通用设计图集;实施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承担全市建设工程造价监督管理工作。
(八)负责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工程设计与建筑节能审查结果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工程施工安全日常管理和事故应急管理工作,组织、参与建筑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指导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城市市政设施抗震设防工作。
(九)承担推进建筑节能、墙体材料革新的责任。负责建设领域科技成果转化和新技术的推广应用;会同相关部门拟订建筑节能工作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新型墙体材料的申报和推广应用工作;负责推广绿色建筑新技术方面的工作;指导建筑节能减排工作及既有建筑供热计量节能改造工作。
(十)承担指导村镇建设的责任。拟订村庄和小城镇建设有关规定并指导实施,指导村镇基础设施建设、农村住房建设及危房改造,指导小城镇和村庄人居生态环境的改善工作,指导全市重点镇的建设。
(十一)负责房产类、建筑类的企业、中介机构、从业人员资质、资格审核管理工作。
(十二)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