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陵县重点工程建设局代建工程移交接管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代建项目竣工移交行为,明确参建单位和接管单位等各方权利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安徽省市政设施管理条例》和《铜陵市市政工程设施移交接管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县规划区内由县重点工程建设局负责的新建、改建、扩建的代建工程移交接管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移交接管包括实体移交接管、养护移交接管和档案移交接管。
第四条 移交实行函告制,由代建单位函告各接管部门,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移交程序办理移交。
第五条 接管部门及其职责:
(一)县财政局(国资委):负责做好接管代建工程的管理、养护资金安排及资产移交监管工作;
(二)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接管城市道路(含桥梁、隧道)、雨污排水管网、园林绿化、照明等及其附属设施,并做好验收、养护及日常管理工作;
(三)县城市管理局:负责做好城市道路(含桥梁、隧道)日常保洁和综合执法工作;
(四)县交通运输局:负责接管城市道路公交站亭、出租车站亭及附属设施,并做好验收、养护及日常管理工作;
(五)县公安交管大队:负责接管城市道路交通标线标牌、交通信号和监控等交通设施,并做好验收、养护及日常管理工作;
(六)各委托单位:负责对委托已建成项目的接收和管理工作;
(七)县档案局:负责接管代建工程资料档案(分项工程竣工资料分别移交给接管部门)。
第六条 移交接管的工程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通过工程质量竣工验收;
(二)各项工程建设资料齐全;
(三)主体工程满足设计使用功能;
(四)已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
第七条 新建、改建的工程应当整体移交。道路配套设施(照明、绿化、交通安全设施、公交和出租车站亭、标线标牌等)可按单项工程进行移交。
代建的项目主体已完工并满足设计质量要求和使用功能,一些子单位、分部(子分部)因征地拆迁等原因短期内无法完工的,经县政府批准可就已完工部分先行移交。
第八条 代建单位组织的工程验收移交准备会应提前5日通知各相关接管单位参加,并同时向各相关接管单位提交以下资料:
(一)《铜陵县重点工程建设局代建工程移交接管表》(见附表);
(二)移交设施清单;
(三)工程竣工资料。
第九条 各相关接管单位应当按照验收准备会通知要求明确维护管理单位,并会同维护管理单位参加会议。交接双方共同对现场进行查勘,并对代建单位提供的资料进行核查。
各相关接管单位和维护管理单位要根据现场及资料核查情况提出需要整改的内容,代建单位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将所有问题整改完毕。
第十条 代建单位应当先行办理工程建设档案移交手续,竣工资料直接移交至设施接管单位。
符合移交条件的应当及时办理移交手续。代建工程竣工验收通过后次日,组织代建单位、相关接管单位和维护管理单位对需移交的代建工程进行现场交接,交接工作完成后由交接双方分别在《铜陵县重点工程建设局代建工程移交接管表》上签字签章,签章日期为正式移交接管日期。若交接双方存在异议的,由双方协商处理。通知接管单位未参加的,由代建单位将相关资料送达相关接管单位,视同移交接管。
第十一条 验收时发现质量问题,但不影响使用功能和使用安全的,可以办理移交手续,由接管单位实施管理。代建单位应于30日内对存在问题进行整改;整改期间的管理工作由接管单位负责。
第十二条 验收时发现代建项目存在影响使用功能和安全质量问题的,由代建单位负责督促施工单位进行整改。各相关接管单位和代建单位应当于验收当日书面确认整改内容和整改期限。整改期间,设施的日常管理和维护由代建单位负责。
整改完成后,代建单位应当与各相关接管单位就整改部分重新安排验收和移交。
第十三条 完成全部管理移交的项目,涉及资产转移的,凭移交手续、竣工验收备案证复印件和竣工决算资料等相关资料到县国资部门完善资产移交手续。
第十四条 代建项目应当落实质量保修制度。代建单位应当将“工程保修书”提供给各相关接管单位。在工程保修期间,代建单位必须配合做好保修工作,对质保期间发现的工程质量问题(不含接管后因管理不当造成的质量问题),由代建单位负责整改。
第十五条 工程质量保修期满后30日内代建单位应当组织各相关接管单位、维护管理单位、施工单位共同进行现场复查。
现场实物复查合格的,各相关接管单位、维护管理单位、代建单位三方在《质保期满查验单》上签字签章。现场实物复查不合格的(不含接管后因管理不当造成的不合格问题),由代建单位负责进行实物整改,待整改完毕并经检查合格后方能重新办理质保期满查验手续;由接管单位维修处理的,费用由代建单位在施工单位的质量保证金中支付。
第十六条 需要进行监测、测量的工程项目,代建单位应提供原始监测、测量的点位,并协助维护管理单位开展后续监测、测量工作。
第十七条 接管单位应严格按照相关管护标准开展管理维护工作,确保设施安全、正常运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实施前未办理或未按程序完成移交的代建项目,按本办法规定办理移交。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县重点工程建设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2100433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