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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川市城市规划管理规定第四章 法律责任

2022/07/16166 作者:佚名
导读:第二十四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而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占用土地的,批准文件无效;占用的土地由市、县人民政府责令退回。 第二十五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无《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工程设施,以违法建筑论处。 第二十六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没收违法建设物

第二十四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而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占用土地的,批准文件无效;占用的土地由市、县人民政府责令退回。

第二十五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无《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工程设施,以违法建筑论处。

第二十六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没收违法建设物、构筑物和其它工程设施;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每平方米30元至50元的罚款。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纠正,并处以500元至1000元罚款:

(一)利用买卖、转让手段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临时建设证书》和《临时用地证书》进行建设的;

(二)利用失效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

(三)临时建设工程逾期未拆除的;在临时使用的土地上修建永久性或半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和其它工程设施的;

(四)超越审批权限进行审批的;

(五)超出批准内容和要求进行建设的;

(六)买卖或转让《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

第二十八条 违法建设未处理前,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停止审批违法建设单位的其他工程项目的建设申请。

第二十九条 无审批规划权的单位、部门或个人非法批准的建设工程,按违法建设工程处理,并追究非法批准的单位、部门或者个人的责任,造成的经济损失由越权审批的单位或个人负责赔偿。

第三十条 违反城市规划进行工程建设的建设人,在接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的通知后,应当立即停止建设。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四十条和《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城市规划法〉办法》第三十六条,进行处罚。建设人如继续违法建设的,作出责令停止建设决定的机关有权强行拆除继续违法建设的建(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恢复至责令停工时的状态,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四十条的规定进行处理,同时处以1000元至5000元罚款。

第三十一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二条 拒绝、阻碍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时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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