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工程中心完成建设任务后,由市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和专家根据《银川市工程中心建设计划任务书》进行验收。验收合格者,由市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发文并授予铭牌。验收不合格者,由市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收回工程中心建设科技资助资金。
第十八条按照《工程中心建设计划任务书》建设要求提前完成任务者,可申请提前验收。逾期未完成任务的,市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工程中心提交的书面申请,视具体情况最多延长半年进行验收。
第十九条工程中心投入运行后,市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财政局每两年对其运行情况进行绩效考评,考评采取量化方式,主要指标包括成果、专利及产生的社会经济效益(考评具体办法另定)。考评结果作为衡量市工程中心工作业绩的主要依据之一。
第二十条达不到考评指标者视为不合格,考评小组将对市工程中心发出整改通知。对连续两次考评不合格者,收回铭牌,撤销市工程中心资格。
第二十一条考评达不到以下基本条件之一者,按不合格处理:
(一)工程技术委员会一年内不召开全体会议,发挥不了委员会作用的。
(二)依托单位对市工程中心不支持,配套建设经费及运行经费不到位,造成无法正常开展科研工作的。
(三)骨干成员流失一半以上且未及时补充人员的。
(四)考核期内未积极开展各级各类研究开发或成果转化项目,依托单位投入研发经费占本单位销售收入比重低于1%的。
(五)一年内取得授权发明专利(或品种权)或在国内外重要学术期刊发表论文数量低于2项(篇)的。
(六)工程中心每年年末应向市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递交《银川市工程中心年度工作总结》,连续两年未按要求及时递交年度工作总结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