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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川市房地产经纪管理条例第十六条

2022/07/16129 作者:佚名
导读: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在房地产经纪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恶意串通,损害委托人合法权益; (二)以虚假信息骗取经纪费、服务费等费用; (三)代收房屋交易价款; (四)谋取合同约定以外的酬金或者其他财物; (五)利用工作之便直接或者协助他人炒卖房号、囤房惜售; (六)允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

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在房地产经纪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恶意串通,损害委托人合法权益;

(二)以虚假信息骗取经纪费、服务费等费用;

(三)代收房屋交易价款;

(四)谋取合同约定以外的酬金或者其他财物;

(五)利用工作之便直接或者协助他人炒卖房号、囤房惜售;

(六)允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

*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造价通立场,除来源是“造价通”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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