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银川市人大常委会委托,现就银川市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的《银川市新建商品房配套设施交付使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作如下说明:
一、条例修订的必要性和法律依据
2006年3月22日银川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2006年5月12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批准的《银川市新建住宅配套设施交付使用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公布实施以来,对当时住宅小区配套设施交付使用的规范管理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随着房地产的发展,房屋的交付使用出现了一些新情况,一是除住宅外,还有商业住房、非住宅商品房等配套设施的交付使用,需要予以规范;二是随着生活质量的提高,新建房屋及其配套建设的标准更为多元化和细化,目前银川市交付住宅的类型已由最初的多层为主转变为以小高层、高层为主,且建筑节能环保及科技水平要求较高,需要适应配套设施全面化、多元化、智能化的要求;三是随着公众维权意识的提高,市民在关注房屋质量的同时,也越来越注重配套设施建设,在交付使用过程中因配套设施不完善问题引发的矛盾越来越突出,相关投诉与日俱增,原规定已无法适应管理工作的实际需要。因此,为进一步明确新建商品房配套设施的交付使用条件,规范商品房配套设施交付使用行为,加强商品房配套设施交付使用的监督管理,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保障我市房地产业的健康有序发展,结合我市实际,有必要对原规定进行修订。
鉴于上位法几乎没有相关的明文规定,修订条例主要考虑了银川市的实际情况,并借鉴了上海、无锡等城市的有关法规、规章和《宁夏回族自治区新建商品房交付使用和物业承接查验暂行规定》。
二、条例修订的过程
修订规定是银川市人大常委会2014年度的立法计划项目。年初,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市政府法制办和市住房保障局在对我市及各县(区、市)贯彻实施原规定情况调研的基础上,综合分析我市新建商品房配套设施交付使用管理工作的现状,借鉴外地经验和做法,结合我市实际,起草了规定(修订草案稿)。随后又多次召开征求意见会,听取有关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在研究吸收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数易其稿,形成了规定(修订草案)。之后,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了规定(修订草案),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
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初审了规定(修订草案)。会后,市人大法工委将规定(修订草案)通过媒体全文刊登,广泛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同时,还将规定(修订草案)连同说明一并分别呈送自治区人大法制委员会、法工委及市人大常委会立法咨询委员会委员征求意见,得到了具体的指导和帮助。根据征求到的意见,市人大法工委会同市政府法制办、市住房保障局认真研究修改,形成了条例(修订草案修改稿)。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再次审议并通过了条例(修订草案)。
三、条例修订的主要内容
(一)关于适用范围的界定
随着银川市城市综合体、商业广场等非住宅项目越来越多,而相关的管理规范却滞后或缺失,引发诸多矛盾。条例第二条从我市目前的实际情况出发,将条例适用范围界定为各类新建商品房,将住宅与非住宅都纳入了规范管理的范畴。同时,为了使适用范围更具前瞻性,条例第十六条还对各类安置房、保障性住房的交付使用作出了可以参照执行的规定。
(二)关于商品房交付使用条件
为使新建商品房交易双方特别是买受人清晰了解商品房交付使用时需具备的条件,规范新建商品房配套设施的交付使用行为,条例第六条根据有关规定和实际管理要求,以列举的方式对新建商品房配套设施交付使用的条件作出了相应的规范。
(三)关于分期建设商品房的交付使用
原规定中“分期建设的新建住宅项目,实行分期交付使用管理制度”的规定简单笼统,没有明确分期交付项目配套设施的配建要求。为此,条例第十条明确规定:新建商品住宅分期开发建设、分期申请交付使用的,该地块配套建设的公共服务设施应当满足的有关条件。
(四)关于配套设施的建设、移交
条例第八条和第九条明确了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要求。同时,为保障商品房交付使用后各项配套设施及服务设施正常运行,条例第十一条对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的移交作出了规定。
(五)关于法律责任
针对规定的禁止性行为,条例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设定了处罚措施;为促进行政机关执法人员依法行政,还设置了相应的执法责任,体现了权责统一。
以上说明及条例,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