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了解到,将于明年1月1日起施行的《银川市新建商品房配套设施交付使用管理条例》提出,新建商品房配套设施不全不得交付使用。
条例规定,新建商品房竣工验收合格后,其配套设施应当具备业主入住和使用的基本条件,并取得新建商品房配套设施交付使用证,方可交付使用。未取得新建商品房配套设施交付使用证的,不得交付使用。
条例中列出了新建商品房配套设施交付使用时应当符合的13项条件,如供水、供电、供气、供热设施完备,并接入城市公共管网;垃圾中转站、公厕等环卫设施具备使用条件;通信、有线电视、消防、安防等设施经专项验收合格等。
另外,对新建商品住宅分期开发建设、分期申请交付使用的,条例也明确了配套设施的建设要求,其中申请住宅全部交付使用时,该地块配建的公共服务设施应全部竣工。
条例还规定,建设单位未取得新建商品房配套设施交付使用证擅自交付使用的,房产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停止交付使用,并处以交付使用的房屋销售额千分之三至千分之五的罚款,给购买人造成损失的,建设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