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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司炉证按有关规定印制。
第二十六条 小型和常压热水锅炉司炉的安全管理由各省安全监察机构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自行制定。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自2001年10月1日起施行。原劳动人事部1986年2月7日公布的《锅炉司炉工人安全技术考核管理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