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锦州市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权威解读

2022/07/16150 作者:佚名
导读:《锦州市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经市政府2010年17次常务会议通过,2010年7月14日公布并实施。包括总则、特许经营权、特许经营者的权利和义务、监督管理、法律责任等六章三十五条,这是我市首次出台的新规,走在全省前列。 ■ 制定《办法》的意义与目的 为了推进垄断行业改革,充分发挥市场机制配置资源的作用,鼓励社会资金、境外资本采取独资、合资、合作等形式建设市政公用设施,建

《锦州市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经市政府2010年17次常务会议通过,2010年7月14日公布并实施。包括总则、特许经营权、特许经营者的权利和义务、监督管理、法律责任等六章三十五条,这是我市首次出台的新规,走在全省前列。

■ 制定《办法》的意义与目的

为了推进垄断行业改革,充分发挥市场机制配置资源的作用,鼓励社会资金、境外资本采取独资、合资、合作等形式建设市政公用设施,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政公用事业市场,建设部于2002年印发了《关于加快市政公用行业市场化进程的意见》,明确地提出要建立市政公用行业特许经营制度。随后,为了规范特许经营活动,保障公众利益及特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2004年建设部又出台了《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使特许经营制度走上了规范化、法制化的轨道。

特许经营制度实施以来,各省市已经有大批市政公用事业项目走向了社会,实行了特许经营。我市有些市政公用事业项目如城市污水处理项目和管道燃气项目已经实行特许经营,有些项目即将实行特许经营。在这种情况下,结合锦州实际,制定《锦州市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进一步规范我市市政公用事业投资、建设和作业市场的各种行为,明确经营者不间断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保持设施安全运行和完好的义务,明确政府监管的职责,对确保特许经营良性发展是十分必要的。

■ 什么是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制度?我市哪些市政公用事业项目可以实施特许经营?

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制度是指政府依照法定程序和方式,通过市场竞争机制选择市政公用事业经营者,明确其在一定期限和范围内经营某项市政公用事业产品或者提供某项服务的制度。

市政公用特许经营制度始于20世纪70年代的西方发达国家,引入我国的时间不长。其核心问题主要包括:(1)在经营主体的选择过程中,引入竞争机制;(2)是政府授权,这种权利是公共权利,是社会权利;(3)主体双方用协议的形式界定各自的权、责、利。

《办法》规定城市供水、供气、供热、公共交通、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等行业可以依法实施特许经营。

■ 特许经营可以采取哪些方式?经营期限是多少?

《办法》规定可以主要采取三种方式:

(一)在一定期限内,政府将项目授予特许经营者投资建设、运营,届满由特许经营者无偿移交政府;

(二)在一定期限内,政府将城市基础设施移交特许经营者运营,届满由特许经营者无偿交还政府;

(三)在一定期限内,政府将公共服务委托特许经营者提供。

《办法》规定:采用(一)、(二)类特许经营方式的,经营期限一般为20年或者25年,最多不得超过30年;采用(三)类特许经营方式的,经营期限一般为1-5年,最多不得超过8年。

■ 实施特许经营的项目,应如何选择特许经营者?

应当通过以下程序选择特许经营者:

(一)市政公用事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特许经营项目,并拟定具体实施方案,报市政府批准。

(二)向社会公开发布实行特许经营项目的招标条件、办法、程序和规定,受理招标;

(三)依据招标条件对投标人资格、投标方案进行预审,推荐出符合条件的投标候选人;

(四)组织评审委员会依法进行评审,并通过质询和公开答辩,择优选择特许经营权授予对象;

(五)中标结果和中标的投标方案在新闻媒体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时间不少于20天;

(六)公示期满,对中标者没有异议的,经市政府批准,由市政公用事业行政主管部门代表市政府与中标者签订《特许经营协议》。

■ 现有的市政公用事业企业应如何取得特许经营权?

城市供水、供气、供热、公共交通、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等现有的市政公用事业项目依法实施特许经营的,经市政公用事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审查合格,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直接授予原经营者特许经营权,由市政公用事业行政主管部门与经营者签订特许经营协议。经审查不合格的,应当限期整改,整改合格后授予特许经营权;拒不整改或者整改不合格的可由市政公用事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采取临时接管等有效措施,保证该市政公用事业项目提供的产品和服务达到规定标准。

■ 特许经营者享有哪些权利?履行哪些义务?

特许经营者享有依法自主经营;依法获取收益;请求政府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制止和排除侵害特许经营权的行为;建议对发展规划和价格等进行调整;享受有关的优惠政策和补偿;拒绝和抵制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收费、集资、摊派行为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特许经营协议》约定的其他权利。

特许经营者在经营中应当履行制定企业年度生产、供应计划;组织企业安全生产;提供数量充足和质量合格的市政公用事业产品、服务;接受市政公用事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和投诉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特许经营协议》约定的其他义务。对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得特许经营权的企业如何处理?由市政公用事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撤销其特许经营权,并向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被取消特许经营权的企业在3年内不得参与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竞标。

*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造价通立场,除来源是“造价通”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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