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镇江市山体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由镇江市第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于2019年6月25日审议通过,现提请本次省人大常委会审议批准。现就《条例》主要内容作如下说明:
一、关于山体的定义和保护原则
严格保护山体是坚定不移走“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之路,符合镇江“现代化山水花园城市”发展定位必然举措。实施山体保护需要先准确定义山体,再明确保护原则。上位法没有明确的山体定义,更没有规定什么高度可称作为山体。本着有利于山体稀缺资源的长远保护,落实《江苏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严格保护山体资源”的要求,《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山体,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自然山脉、山地和丘陵。”第八条明确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山体保护总体规划,明确山体保护名录、山体分级等内容,从而充分体现山体保护的原则性与灵活性。同时,为了充分体现立法目的,突出保护利用、权责统一的要求,第三条规定:“山体保护应当坚持生态优先、永续利用、损害担责的原则。”
二、关于山体保护规划的编制
习总书记指出“规划失误是最大的浪费,规划折腾是最大的忌讳。”严格保护,规划先行。因此,条例采用二级管理模式,即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三条明确由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山体保护总体规划,会同有关部门和县级市人民政府建立山体保护名录,各县级市根据总体规划的要求,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山体保护规划。这样既体现统一管理的权威性,也兼顾了县级市发展的灵活性。同时,为了进一步理清不同规划、内容之间的逻辑关系,规范编制程序。《条例》第八条规定“山体保护总体规划应当包括山体保护名录、位置及范围、山体分级、山体资源保护措施、山体保护近期和远期目标等内容。”第十三条规定“山体保护规划应当包括山体现状、保护原则、保护目标、山体定位及功能引导、保护控制线、管控措施等内容。”“山体保护控制线由山体本体线和山体保护线组成。”第十四条明确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编制山体保护规划时,应当将规划草案予以公示,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听取各方意见。力求规划制定更具科学性、民主性、针对性。
三、关于山体保护的监督管理
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决策部署,建立统一的山体保护监督管理机制,明确职能分工意义重大。《条例》第四条规定“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山体保护工作,建立山体保护工作协调机制,研究决定山体保护中的重大事项。”第五条规定“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山体保护的统一监督管理和指导工作。”从而形成政府统一领导,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牵头,各相关部门协同的管理机制。第三十条明确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明确山体保护的计划、目标、任务和措施,定期进行监督检查,并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报告山体保护情况,依法接受监督。同时,为全面掌握本市山体基本情况,《条例》第十七条明确由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山体资源本底调查,建立山体资源底图、组织山体资源情况普查,编制山体资源情况公报,并建立相应的数据库和信息管理系统。第十六条明确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设置统一的一级、二级山体保护名录的山体界桩、界牌,确保山体标识规范统一、美观协调。
四、关于建(构)筑物、墓地的处理
对于山体中已经存在的建(构)筑物、墓地,根据现有法律和政策,立足于生态保护和尊重民俗,区分合法与非法两种情况作妥善处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一、二级山体保护名录的山体保护控制线内已经存在的与山体保护规划不相符合的建(构)筑物、墓地,应当逐步搬迁;对违法的建(构)筑物、墓地,限期清理整治。”以便有序恢复镇江山水花园城市的特质。
五、关于山体修复与合理利用
习总书记指出:“要依托现有山水脉络等独特风光,让城市融入大自然,让居民望得见山、看得见水、记得住乡愁。”拥有“城市山林”亮丽名片的镇江,理应充分依托现有山体资源,服务经济社会发展、造福广大群众。因此,《条例》单列第三章“保护与利用”,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采取抚育间伐、补植补造、林分改造和病虫害防治等措施,保护山体生物多样性,促进林木更新,提高森林覆盖率和水源涵养能力”“开展山体利用综合评估,在符合山体保护规划前提下,因地制宜开发山体公园、生态旅游等项目,建设旅游服务、体育运动等配套设施,发挥山体生态、旅游、休闲等功能。”同时,针对已经遭受破坏的山体必须因山制宜、尽快修复的现状,《条例》第二十五条明确责任分配,并规定“责任主体无法确定或者因自然原因导致山体破损,确需人工修复治理的,由县级市(区)人民政府有计划地组织修复治理。”为避免山体修复工程带来新的破坏,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分别明确山体修复治理前应当编制修复治理方案,山体修复治理竣工后有关部门应当组织验收。第二十七条规定“在山体修复过程中,不得对修复治理区域周边的生态环境造成新的破坏。”确保本市所有山体实现生态修复和科学利用,并起到防灾减灾的作用。
以上说明连同《条例》,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