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公室(信访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文电、文稿、会务、机要、档案、信息、安全保密、信访、新闻宣传、政务公开、政务督查等工作;承担机关资产管理、后勤保障等工作。
(二)法规监督处。承担有关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和清理工作;组织开展自然资源和规划领域法治宣传教育;推进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依法行政;承担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有关工作;查处重大自然资源和国土空间规划违法案件,指导监督违法案件调查处理工作,协调解决跨区域违法案件查处;组织协调对自然资源和国土空间规划的方针政策、决策部署和法律法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指导市县自然资源执法机构和队伍建设,组织自然资源执法系统人员的业务培训。
(三)行政审批处。负责驻市政务服务中心窗口运行管理工作;负责自然资源、国土空间规划、林业、测绘等行政审批事项的审批工作,并限时办结。
(四)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处(自然资源调查监测处)。组织落实各类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统一确权登记、权籍调查、不动产测绘、争议调处、成果应用的制度、标准、规范;承担指导监督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建立健全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贯彻执行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的指标体系和统计标准,落实自然资源定期调查监测评价制度;定期组织实施自然资源基础调查、变更调查、动态监测和分析评价;开展水、森林、湿地资源和地理国情等专项调查监测评价工作;承担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成果的汇交、管理、维护、发布、共享和利用监督。
(五)国土空间规划处。贯彻执行国土空间规划相关政策,承担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工作并监督实施;组织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编制主体功能区规划;承担报国务院、省政府审批的国土空间规划的审核、报批工作,指导和审核涉及国土空间开发利用的重要专项规划;开展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评价,建立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监测、评估和预警体系。
(六)详细规划管理处(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处)。负责规划技术管理工作;组织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城市设计的编制、公示、审查和报批;负责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相关工作。
(七)市政规划管理处。负责市政基础设施规划管理工作;组织编制有关市政基础设施的专项规划;负责对道(铁)路、桥梁、给排水、燃气、电信、供电等设施及地下(上)管线、消防、地下空间利用、防震减灾、公共交通、停车场、环卫等市政设施提出规划条件。
(八)村镇发展处。拟订全市村镇规划的年度编制计划,拟订地方性的村镇规划技术标准;指导各市村镇规划的编制和报批;负责市区村镇建设规划管理,指导和监督各市村镇规划实施;指导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等工作。
(九)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处(耕地保护监督处)。组织实施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制度规范和技术标准;提出土地年度利用计划并组织实施;贯彻执行耕地、林地、湿地等国土空间用途转用政策;承担并指导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工作、负责建设项目选址、定点工作;承担报国务院、省政府审批的各类土地用途转用的审核、报批工作;贯彻执行城乡规划管理等用途管制政策;负责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等工作的管理和组织实施;拟订并实施耕地保护政策,组织实施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和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负责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占用和补划的监督管理;组织实施并指导各市开展耕地占补平衡管理工作;承担土地征收征用管理工作;负责耕地保护政策与林地、湿地等土地资源保护政策的衔接。
(十)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处(自然资源所有者权益处)。贯彻执行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制度,承担自然资源市场交易规则拟订和交易平台监管工作,组织开展自然资源市场调控;负责自然资源市场监督管理和动态监测,建立自然资源市场信用体系;落实政府公示自然资源价格体系,组织开展自然资源分等定级价格评估;执行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标准,开展评价考核,指导节约集约利用;贯彻执行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管理政策,落实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统计制度,承担自然资源资产价值评估和资产核算工作;编制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执行相关考核标准;贯彻执行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划拨、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入股)和土地储备等政策;承担报市政府审批的改制企业的国有土地资产处置;提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规划条件;跟踪检查各类建设项目国土空间利用情况;负责全市自然资源综合分析统计工作,组织开展全市自然资源节约集约利用综合评价考核工作。
(十一)建筑规划管理处。负责建设工程开工前的验线工作;牵头组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后的规划监管和规划核实工作。
(十二)国土空间生态修复处。承担国土空间生态修复政策研究工作,拟订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规划;承担国土空间综合整治、土地整理复垦、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林业生态保护修复、自然保护地生态修复等工作;承担生态保护补偿相关工作;指导各市国土空间生态修复工作。
(十三)地质和矿产资源管理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处)。管理地质勘查行业和地质工作,编制地质勘查规划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管理市级地质勘查项目,组织实施市重要地质矿产勘查专项;承担地质灾害的预防和治理工作,监督管理地下水过量开采及引发的地面沉降等地质问题;执行矿业权管理政策,管理有关矿业权的出让及审批登记,承担并指导采矿权审批登记,调处重大权属纠纷;组织实施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优势矿产的开采总量控制及相关管理工作;拟定矿产资源政策和规划并组织实施,监督指导矿产资源合理利用和保护;承担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登记、统计和信息发布及压覆矿产资源管理等工作;实施矿山储量动态管理,建立矿产资源安全监测预警体系;监督地质资料汇交、保管和利用,监督管理山体资源和古生物化石。
(十四)林业管理处(市绿化委员会办公室)。指导各类生态公益林和商品林的培育;指导监督全民义务植树、城乡绿化、部门绿化等工作;承担古树名木保护相关工作;指导以植树种草等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工作;承担林地、自然保护地管理相关工作,组织编制全市林地保护利用规划;承担生态公益林的区划界定、保护和管理相关工作;指导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工作;负责监督管理全市森林、湿地、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承担森林防火、林业安全生产等相关工作;负责生物多样性保护相关工作;承担市绿化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十五)国土测绘和地理信息管理处。拟订基础测绘规划、计划并监督实施;建立本地区测绘基准体系;组织实施基础测绘和地理信息资源建设等重要项目;监督管理民用测绘航空摄影和卫星遥感;拟订测绘行业管理政策,监督管理测绘活动、质量,管理测绘资质资格;拟订地理信息安全保密政策并监督实施;负责地理信息成果管理和测量标志保护,审核市重要地理信息数据;负责地图管理,审查向社会公开的地图,监督互联网地图服务,开展国家版图意识宣传教育,协同拟订界线标准样图;提供地理信息应急保障,指导监督地理信息公共服务。
(十六)科技和信息化处(城建档案管理处)。承担自然资源和规划领域科技管理工作;开展自然资源和规划领域重要问题调查研究;拟订自然资源和规划领域科技发展规划、计划;执行有关技术标准、规程规范,组织实施自然资源和规划领域重大科技项目及创新能力建设;承担自然资源和规划科技成果管理和科技人才培养工作;承担自然资源对外交流与合作工作;负责信息化建设和管理;管理城建档案。
(十七)财务处(审计处)。承担自然资源和规划专项收入征管及专项资金、基金的管理工作;负责监督林业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拟订有关财务及资产管理规定;负责所属单位财务及国有资产监管;负责机关预决算、财务管理等工作;负责管理基本建设及重要专项投资、重要装备;按干部管理权限对领导干部进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承担机关及所属单位的内部审计工作。
(十八)组织人事处(老干部处)。承担机关和所属单位的人事管理、机构编制、劳动工资、教育培训等工作;指导自然资源和规划人才队伍建设;负责离退休干部工作。
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另设工会、团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