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城乡规划的法律法规;拟订全市城乡规划规范性文件,制定相关技术规程、规范和办法,组织实施并监督检查。
(二)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市域城镇体系规划;编制近期建设规划、近期建设用地控制性详细规划、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等重要专项规划,以及重要地段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城市设计;承担对辖市总体规划和指定报省审批的建制镇镇区总体规划的初审工作;综合协调与平衡有关专业规划。
(三)负责建设用地规划管理工作;负责市区内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的规划管理工作,提出建设项目的规划条件;认定建设用地定点申请,确定建设项目用地位置和界限;依法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四)负责建设工程规划管理工作;负责建(构)筑物建设项目的设计方案审查,依法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五)负责市政基础设施规划管理工作。负责对地下空间利用、道(铁)路、停车场、桥梁、给排水、供电、燃气、通讯等设施及地下(上)管线、消防、防震减灾、公共交通等市政设施提出规划条件,依法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六)负责规划区内村镇建设规划管理,依法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七)监督检查城乡规划实施,依法查处除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外的违法建设行为;负责有关行政复议受理和行政诉讼应诉工作;依法核实建设工程规划条件。
(八)负责规划测绘工作;制定规划测绘发展计划并组织实施;组织规划测绘项目技术设计的审批和成果的验收;负责规划测量标志的维护与管理。
(九)指导辖市城乡规划工作;管理全市城乡建设档案和城乡规划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
(十)负责城市景观、城市雕塑的规划管理工作;负责城市规划设计单位的资质管理;组织实施城乡规划成果公告、公示及展示。负责城乡规划地理信息系统的建设和管理工作;负责城市地下空间、地下管线规划信息管理工作。
(十一)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地段)的评定及规划审查报批工作,进行风景名胜区评定及规划的审查报批。会同地名管理部门确定城市地名。